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員工因身體不適,一次請病假30天、事假14天,是否構成不適任?


昨天不知為何,失眠直到早上四點才睡覺,今天八點接到國中同學的詢問訊息,她因為最近身體欠佳,而且被醫生診斷出須動手術,因此會在下個月跟公司告假,基本上這家公司是『責任制』,所以想當爾也沒有所謂的加班費,同學因此擔心休完假後會沒有工作,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以不適任為由叫她走人?

一、再說一次,『想像中的責任制』是沒有用的:

今年勞動部大動作修法,又將14項行業從『責任制』中移除,意思很明確,那就是在未來的幾年中,會將責任制終結掉,以現在的程序,必須要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通過才具備責任制的資格,但我們大家心裡清楚,目前的氛圍,核備是不會通過的,所以任何沒有經過核備的責任制,我們簡稱『想像中的責任』自始自終違法 ,也不可以此為由拒付員工加班費。

二、病假、事假為員工之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事假、病假在勞工請假規則中有明確的定義,各位可以去仔細看看有關於事假、病假的條文,除了第10條雇主得要求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以外,並沒有說雇主可以拒絕,因為在立法精神上,病假、事假為員工發生緊急、病變之事故時,一方面讓身體休息生息、一方面保有工作之權利,此為員工之權利,且只要有相關之證明文件,雇主是不得拒絕員工的要求。

三、是否得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82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應屬之。

在這個案例中,員工是因為身體不適,且經過醫院專業診療之後,確定要經由手術才能治療,員工在請假時也附上診斷證明,因為後續要恢復,不得己才將事假也一起計算,公司事先並無異議。而醫院也確定手術後並不會有相關的後遺症,會影響員工日後的工作表現,因此公司想要在員工休完假後以不能勝任之理由將員工資遣,其主張難以成立。

結語:

會寫這一篇文章的用意在於,台灣勞工對於自身的權益還處於『不甚了解』的階段,都是在累積到了一定程度再爆發出來,所謂的勞資爭議,突發事件的比例是很少的,大部份的問題都是積年累月而引起的,所以建議各位看倌,平常要多學習勞動法令相關的知識,別到了最後才以調解、勞檢做抗做訴求,那都太慢了,希望各位可以想想小弟的建議,風險與危機是不同的,預示風險、處理危機,那才是理想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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