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電視名嘴被資遣是否合法?



這是網友提問的問題,我開始之前先跟大家溝通一下,拜託別叫我大師,我只是一個喜歡分享的人,在勞動法令的領域中,還有很多比我資深、厲害的高手在,我們彼此學習、成長,那才是重點,我不會拒絕任何態型的問題,但…請幫我這個忙,大師這兩個字對我來說太沉重了,先謝謝大家囉!!

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我想企業在整頓人事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特別是在這段時期,過完年後到四月中,基本上離職潮是都會有的現象,我今天的心得,只限於這篇新聞報導上面,希望可以給網友一個思考的方向。

一、員工得否拒絕被資遣?

這位名嘴只是被人事主管告知,因為其職務有人會來接手,所以之後就不用上班了,這一段文字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所謂的資遣…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來看,為求清楚,我將條文列出來以供大家參考:

第1項:歇業或轉讓
第2項:虧損或業務緊縮
第3項:不可抗力或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第4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第5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單純以報導內容來看的話,各位可以看出來,有任何一款適用嗎?個人覺得是沒有,所以這位名嘴應該是可以拒絕被資遣,且要求公司說明被資遣的理由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

二、名嘴將對話的內容以『爆料』的方式呈現,會有什麼風險?

雖然名嘴是說將內容與友人告知而己,並不是主動向媒體爆料,這一句話在我看來,實在是沒有什麼說服力,為什麼呢?一般來說,如果被資遣的話,第一時間正常反應是會去想下一步要做什麼吧?而且這位名嘴的友人是從事什麼工作的?光是 以這兩點來看的話,也不難推論目前公司高層會有多麼的不爽,畢敬媒體業最近可是風火頭上,勞動主管機關對於此案件的曝光,是否會介入調查,這還要再看看,但至於有無洩漏機密,那要看當時所簽署的勞動約中是否有載明相關條文才能得知,但我還是勸大家,別使用這種方式,因為那只會讓企業加速與勞工對立的決心而己。

三、是否可以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只要員工有疑慮,並拒絕收取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當然訴訟進行的進行,費用勞工都要先行支付,但如果判決下來是勝訴的話,那麼就代表勞工仍是公司的員工,公司不但要支付薪資費用,如果厲害的勞工,還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全部領完後,再請公司資遣他…真的有這種案例,但訴訟程序通常都要1~2年,也要看勞工的子彈是否足夠。

但這也可以給企業一個警訊,別以為有給資遣費就是完全的合法,如果提供不出相關的說明、證明的話,是很有可能被判定資遣違法,有些法官甚至會認為公司有侵害人民工作權…等事項,這對企業來說,長久來說,是不利的。

結語:

我只能說資遣,不是想像中的給錢了事即可,如果沒有說明適用的法條、並附以正確有效的證據,萬一上了法院的話,不是沒有敗訴的機會,整頓人事是屬於企業之常態,但能否顧及人情義理等方面,我想這是企業要思量的方向,省得花了二年的時間在處理相關訴訟,那對商業形象、員工士氣都是一個嚴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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