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當大象站在皮球上 - 比例原則不是想用就可以用的!


昨天有學生傳了一則報導給我看,我看了以後,想了一下,把這個報導做為今天分享的主題,今天早上去買菜、陪老婆回娘家,所以要到中午才能寫文章,不好意思,慢了一點,還望大家包涵。

一、案件內容:

某知名百貨業,被多家專櫃人員聯名向媒體投訴,該百貨公司樓管會以各種名義會以各種名義開罰,其中包括:遲到、沒載識別證、跨櫃聊天、沒有關水電等…且都是罰現金,其中一位員工因遲到半小時被罰1000元,第31分鐘開始就再罰1000元,現在勞動主管機關己介入調查。


二、使用比例原則的重點在哪裡?

法律上有一種概念叫比例原則,基本精神是節制法律的效力,法律所產生的效果要因對像不同,而去做不同的調整,這是比例原則的基本精神。

在這個個案中,員工抱怨公司罰責太重,這個訴求只對了一半,因為罰的金額如果都超過一日薪資所得的話,當然是不符比例原則。

但我想請問,如果員工不違規的話,是否就沒有罰責之適用了呢?以我的觀點來看,申訴的員工應將其出勤記錄、工作表現做一個公開的呈現,為什麼會這麼說呢?如果是一次遲到就被罰,當然懲處過重,但如果是常態性的違規?請問該怎麼處理?比例原則不是只適用在員工身上,公司也理應受到保護不是嗎?

三、工作態度加上制度,就會等於沒有競爭力:

我並沒有要為這間百貨業說話,但員工是否可以自我檢視一下,表現是否符合企業所需?跨櫃聊天難道是合理的?遲到難道是對的?勞動主管機關要查什麼?員工的工心態不對,我也沒有看到勞動主管機關有端出什麼有效的政策及辦法,只會用一句『交由勞雇雙方協議之』,這有辦法解決問題嗎?

一群心態有待整的員工,再加上只會為勞工話話的主管機關,所調教出來的員工,我可以在這裡說,我不會想要請這種員工,因為那真的是浪費時間與金錢,這也是我們國內目前職場所遇上的問題。

結語:

想要主張權利之前,先想想自己的義務,如果真的是偶而的失誤,我們當然可以談談比例原則,但在這個個案之中,我只看到一群員工為自身的失誤找理由,而且就我側面的理解,很多員工都是累犯,不如全部公開自已的工作表現,再來討論,才是比較合理的做法吧,說句老實話,勞動局只懲處企業,不要求員工…長此以往下來,傷的還是勞工本身,還望大家想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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