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從復興航空空難看『突發事件』加班如何申請?


在勞動法令中如果看到『突發事件』的話,那就代表是有天災人禍的發生,這一次的復興航空空難事件餘波蕩漾,我上個星期看到這個消息時,就有在想要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勞動基準法關於突發事件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復興航空有做報備的動作,但只有出勤人數及事由而已,對於勞動主管機關而言,一次牽動400名員工的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不得不審慎評估,因此對於復興航空的通報給予『補件待查』的回覆,也就是說此次通報並不合格,但鑑於目前的空難事件,請復興航空補足相關資料,不然就會開罰。

二、所謂通報到底需要什麼樣影的資料?



由於一次出勤人數達400人次,其所需要統計的資料非常的多,我想復興航空應該是只有寫這一份資料送出去,但所謂的通報表格,只是開頭而己,重要的在於附件:

勞工名冊:

勞工名冊當然為必備文件,做什麼用呢?比如最近有位救災人員積勞成疾,因而過世,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加班員工身上的話,主管機關得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員工資料,並盯緊企業以合法程序處理此事,避免生出更大的爭議,基本上,勞工名冊就像是員工身份證一樣,所有的資料一應俱全,復興航空只報員工名字的作法是有爭議之處。

勞工出勤日期及工作時數:

400名員工出勤應有確切記載以便於計算加班費及日後補休的依據,主管機關不可以單以一張表格就會讓復興航空過關,須有後續的計算基準及記錄,那才是完整的文件。

勞工延長工時之內容:

工作必須是與重大事變相關的工作、或因此重大事變所衍生出來的工作,這也是我詢問過勞動局相關人員所得到的資訊,不是給加班費及補休就好了,而是要詳細記載加班工作的內容為何才是完整的通報程序。
結語:

這個議題其實平常是看不到的,以此事件為例,算是給各位補充一下相關的知識,寫到這裡,也快250篇了,很謝謝大家給我的支持,我還是一句話:這個部落格不是我的,是屬於大家的,所以請大家有問題就問、有過錯就糾正,最近有愈來愈多人來問我問題,這是一件好事,我們一起努力,往更高的理想邁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