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財務多匯2000元給離職員工,員工拒絕歸還,公司想要在其服務證明書上註記,是否可行?


昨天看到的網友問題,這個其實很諷剌,因為公司不可以短付員工薪資,一旦違法,即刻開罰,但如果公司不小心多給付薪資呢?該怎麼處理?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案件內容:

員工於二月底離職,結果公司財務在三月初發放其薪資的時候,因作業疏失,導致多匯了2000元給員工,事後公司要聯絡該名員工,並說明原由,請其退還該筆金額,但員工以『此費用是由於公司疏失所致,與其無關』為由,拒絕返還該筆項款,而一週後,員工要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於是公司想在該員工服務證明書上註記『A積欠公款未返還』等字樣,請問題是否可行?

二、案件判斷點:

勞動法令無法處理該筆項款:

我沒有聽過勞動主管機關會替企業向勞工追討欠款的事情,所以沒有錯,在勞動法令的世界中,並沒有相關的條文及解釋令有規範此事件的處理方法。

應以民事『不當得利』或刑事『侵占罪』處理:

唯一可以處理的就是法院,可以用民法的不當得利、刑事的侵占罪,做為主張,向該名員工追討欠款,但我個人覺得2000元是否值得做這個動作,一般的企業都不會做,因為不符合經濟效益。

在其服務證明書註記『積欠公款未返還』不違法:

公司是否可以在其服務證明書上註記,其實目前的法令並沒有做任何的規範,勞動部的承辦人只說這樣子做實在很難看,但還是要交給勞資雙方協議之,我個人覺得只要符合事實,針對這種惡質的勞工,應該在其服務證明書上註記,以示警告。

結語:

我曾經處理過類似的案子,但因為金額有點大,所以就動用了程序直接提告,律師函一寄,對方態度就軟化了,但如果金額太小的話,我個人覺得要追回款項有點不太可能,是否要為了一點金額來上法院,我想這中間的效益要由當事人去考量,但財務人員如果細心一點的話,基本上就可以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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