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企業指派員工在facebook上散播不實言論會有什麼責任?


『只有在最艱困的時候,才會看見真實的一面』,這句話是我以前英國老闆送給我的,這幾年在我的工作中也的確印證了這句話的真實性。經濟情勢不佳,企業為了要生存,成本上的裁減是必要的做法,我不反對資遣員工,但對於變相的威脅、利誘員工,這就讓我很反感,今天就舉一間號稱『幸福企業』的公司,這段時間的所做所為,與各位分享:

一、幸福企業原來是用廣告做出來的:

不知從幾何時,應該是從奇美開始有了幸福企業這個名詞,我讀過許文龍董事長的自傳,對於他的經營理念十分的佩服,也可以感受到他對員工的關心、企業責任的重視,這個稱謂奇美當之無愧。

但同時也有很多企業開始跟進,並標榜『幸福企業』,但他們只學到了表象,卻沒有學到許文龍先生的經營精神與理念,於是大量的包裝、行銷取代了腳踏實地、視員工如家人的理念,從最近很多知名的公司出包的狀況就可以得知,要知道,幸福企業是要員工從心裡認同,日本經營之聖稻盛和夫先生說過:『企業要追求的是讓員工、社會、世界幸福』,看倌們,心中對公司有這種認同嗎?問問自己喔!!

二、案件內容:

此間公司在業界也是知名品牌,未料從去年開始因營業數字不如預期,於是開始一連串的減薪、裁員、濫用調動原則逼迫員工離職…等,其中有離職員工開始投訴並訴諸媒體,公司於是在公司內部嚴密監控員工的facebook,並在企業內部使用惡意文字形容離職員工,離譜的是還成立『網軍』,只要有在離職員工發文下方按『讚』的員工,都會個別被約談,再者請網軍在網路上發佈不實言論,並進行類似人身攻擊的發文。

三、公司交辦網軍用文字攻擊離職員工的行為有無違法?

我曾經看過網軍發的文字,是針對個人惡意的攻擊,且字裡行間意有所指離職員工就是叛徒、小偷…各位看倌,別以為陳述事實就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用這種激烈的字眼,還是很容易有觸法的可能性,而在勞動法令中,就業服務法就有類似的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工作。違者可依第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30萬~150萬罰鍰。

此間企業有用『此屬員工自發行為』的理由企圖避開主管機關的查核,但發文者為該公司的人資主管,實在很難說服主管機關公司是不知情,就目前所知,主管機關己深入調查,該公司應該會面臨大規模的裁罰。

結語:

員工要的幸福,其實是穩定與坦白,真的都是因為錢的關係嗎?其實很多都是感受度的問題,這家公司第一波竟然是針對服務滿20年以上的老員工,因為要省下舊制退休金,無所不用其極,這怎麼能讓人心服呢?還敢在外面花大筆廣告費用宣傳『幸福企業』,這如果不是欺騙,請問什麼才是欺騙?

我們要學習從『心』開始,不求內在的轉變,用好看、好聽的包裝是不會持久的,這一家企業,不久的將來,將會被淘汰,希望主管機關能重罰這種無良企業,為員工討回權益。

至於那些甘於做打手的員工,如果你們有人看到這篇文章的話,早日收手吧,仔細思考這間公司是否值得再繼續下去,難保哪一天公司不會回頭處理你們,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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