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老闆駕駛合約到期,是否可要求資遣費?


開始之前,先與各位看倌溝通一下,我之前有說過,非常歡迎大家來詢問問題,因為對我來說,這是練功、增加我實務的經驗,但…只有一個請求,那就是問題要清楚,我了解很多朋友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但我的標題就是這位朋友留的問題,我後來花了十分鐘與其溝通,才知道問題點在哪,所以大家留問題時,盡量給我資訊,寫不清楚沒關係,我可以從字裡行間找到東西,但…別那麼的簡單,謝謝大家!!

一、老闆駕駛合約類型?

一般來說,合約到期不就是定期契約嗎?以現在法令來看,定期契約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如果是特定性契約的話,還得要向主管機關報備,所以定期契約的適用範圍是很小的,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再來就是合約的種類為何?如果是有投保、打卡記錄、執行雇主命令的話,那麼明顯的就是僱傭契約,如果是雇主片面終止合約的話,想當然爾就會有資遣費的適用。

二、就這麼結束了嗎?

但是問題最後的幾個字引起了我的注意,『合約到期』,什麼樣的合約,在主管機關的眼中,只有符合特殊規定、非繼續性工作才能使用定期契約,除此之外,都是違法的,所以我的判定是網友並未將所有的問題全部說出來,於是就繼續往下挖。

三、駕駛是派遣工:

結果我要求看駕駛與公司所簽署之合約,一看之下才知道駕駛是派遣員工,所以駕駛的投保單位是派遣公司,所謂的合約結束,是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合作契約,而非駕駛與要派公司之間的合約結束,因此不會有資遣費上的問題。




四、派遣工的權益:

這裡指的定期契約是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合作契約,並非指派遣工與派遣公司的合約,所以在此案中,因為合約關係是存在於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駕駛是不得向要派公司主張資遣費。

至於派遣工與派遣公司的關係,也是回歸到正常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範,派遣公司與派遣工之間的契約,也是以不定期契約為主,所以派遣公司要派遣工離職的話,是要依法給付資遣費用。

結語:

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說不清楚的話,很容易引起紛爭,像這個案子竟然搞到勞動局去調解,我很不了解為什麼還會成案?也間接透露了公家機關人員素質不一的隱憂,但用這個案例來提醒各位看倌們,越簡單的案子扯出的風波是越大,這一點還請各位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