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在服務證明書上加註離職原因有無違法?


這一部片大家應該不陌生吧,老闆不是人這部電影說的是員工想盡辦法把苛刻的老闆x掉的故事,雖然是喜劇,但…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機率也是不少的,今天這個問題是連勞動部的承辦人都很無奈的一個案子,我拿來做分享的主題。

一、案件內容:

一位員工因為跟違反了公司的保密協定,被公司解僱,這裡說的是懲戒性的解僱(開除),員工被開除了以後,因為是高階經理人,公司都會要求員工提供服務證明書,員工不得己回原公司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的時候,老闆本來是不願意,後來經人資部門提醒公司不得拒絕,否則會有罰則的問題,勉為其難的同意,但…他做了一件事,這個真的是很絕,給大家看看下面的圖例,各位就會知道了:



請看一下紅色字的部份,老闆要求人資部門加註其離職的真正原因為何,請問這該如處理呢??

二、老闆的舉動有無違反勞動法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6年4月14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性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那麼這紅色部份的標註有法可管嗎?勞動部承辦人停了大約30秒,用一種氣急敗壞的口氣說:這老闆在搞什麼啊?擺明不給人家機會找工作,真是差勁…但目前是沒有法令可以約束他啦,只能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處理!!

結語:

這也是一招新招啦,但也可以道出勞資關係的對立性,照理來說,服務證明書應該是原公司給予離職同仁的一種『服務認可』的證明,但老闆卻可以用短短的二行字將員工的工作權給破壞掉,且勞動主管機關無計可施…實在是讓人很無力喔,不過我還在想破解的方法,但也要提醒員工,別以為法令保障勞方就可以無限上綱的亂主張,老闆的反擊有時也是會讓人害怕的喔,與各位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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