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復航空姐的問題,離職可否免賠30萬?
這一個問題昨天原本是一位朋友傳私訊給我,要我想一想這問題該怎麼處理,結果晚上在吃麵的時候,手機響了,電話的那一頭是一位復航的空姐,她問了我如果現在離職,是否真的賠償30萬,因緣際會,我想今天就用這做為主題,以勞動法令的角度來分析:
一、違約金合不合理?
我昨天立馬打了電話給朋友,她也是空姐退下來的,我不是問她們公司賠償金多少錢,而是問她們受訓的過程及相關的費用,聽完我不禁有點驚訝,空姐真的是須受專業的訓練才可以上場工作,所以每一家航空公司都是有違約金的合約規範,只是復航目前是業界最高,一年30萬,如果單以訓練項目、訓練時間來看的話,個人判定違約金的設置是合理的。
二、只要離職都要賠償?
一般來說,如果是遇上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說身體因素,像案例中的空姐,我聽她的語氣己經有點歇斯底里了,這種類似有恐慌症的案例,如果是非她所能控制且經醫師開立證明的話,是有機會主張免責,我雖然沒有看過航空公司的合約書,但我想條文應該是都對公司有利的,可是身體因素在法院的認定上,有機會可以免責(我這裡是指我的看法,但不是鼓勵大家去裝病,請別濫用,謝謝!)。
三、如果是公司違約呢?
這一點我想是現在最有爭議的,因為半年內連掉兩架飛機,飛安會調查沒有結束,但發動機故障是確定的,是否可以舒司違反勞動契約結束僱傭關係呢?如果我是勞動主管機關,我想除非有很明顯的證據,否則我不認為飛機是可以主張解約的理由,因為這一架飛機機齡才9個月,除非可以證明設備老舊且有精確的舉證,否則這是不成立的。
但我別的方面是否有違法?這一點我並不知道,可是萬一公司有違法超時、苛扣加班費的情事,那麼就可以拿來主張,並解除合約關係,違約金是否要賠?以我個人的觀來看,公司違法合約精神,且有違法之事實,哪來的立場要求員工賠錢?但我還是那句話,善用而不濫用。
結語:
合約有說明,並不代表合約就是合理,簽名也不代表是賣身契,特別是這個時機點,己經是類似是『賣命契約』了,我可以理解空姐的恐懼,但航空公司也己花了成本、時間來培訓人員,所以除非有明顯違法之事由,否則要全身而退的機會不高,如果上了法院,最多也是酌減賠償金額而己,個人意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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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小HR的疑問是...這位空姐的狀況可以成為工傷嗎?
回覆刪除當然是,無需懷疑!
刪除感謝確認。
刪除那就申請轉調地勤嚕~~這也是一種選擇,避開違約金。
不過我到真的嚇一跳,他的培訓內容有這樣龐大。
這也是個方式,至只怕復興內部沒有空缺的職位…這操作的空間會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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