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在留停期間被預告資遣,請問預告期間如何計算?


這是上個星期網友問我的問題,我開始還回答錯誤,後來是找了幾位資深的承辦人,討論了一番,才找出答案為何,但這個題目也算是特殊,今天放上來做主題式的討論。

一、案件內容:

勞工任職滿4年,申請留職停薪(1/1~6/30),預計7/1回公司上班,公司於4/1預告員工要將其資遣,員工也同意,但針對預告期間發生了爭議,爭議如下:

公司主張:

早在4/1就有告知,已符合預告期間的規定,且也是早於30天前預告,最重要的是,員工也同意被資遣,公司處理並無不法,員工應於7/1回公司報到時,同時辦理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員工主張:

公司應於7/1員工回任時,開始計算預告期間,因為留停期間是處於勞動契約暫時停止的狀況,所以要計算,應該是等7/1開始計算,公司應給付30天的預告工資。

二、判斷要點:

法令目前都沒有規範,勞動部與勞動局的見解也不太相同,但以我個人的看法,預告期間的目的應該是給勞工有時間去從事找尋工作、緩衝被資遣的衝擊,立法目的還是在於保障勞工,留停期間雖然勞動契約是處於暫停一個狀態,但公司的確有通知員工,且員工也的確有同意,在此狀況下,預告期間仍應算是有效果,故員工於7/1回公司覆職後,公司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無不當。

三、主管機關的意見:

勞動部:

意見與小弟的相類似,認為雖然法律沒有規範,但應將預告期間的意義單獨解釋,其立法目的與公司實際通知並無相違背,最重要的是員工同意,所以預告期間已在4/1時便開始發生效力,公司自然不用再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勞動局:

由於沒有法令的規範,但認為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雖然他沒有給我說明任何的理由,而且是直接建議我來做勞資協商,擺明要用『喬』的方式,但這個理由並不充份。

結語:

這個案例很有意思吧,法令沒有規範的如何去處理呢?因為上架時間的關係,我同時有在請教幾位教授這個問題,看看以學術的觀點有沒有其他的看法,有的話,我會馬上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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