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瞎米啊,員工自請離職為什麼還要付他資遣費?
這是昨天看到的問題,很有意思,拿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題目就如同開文圖一樣,有點給他嚇人喔,先用圖例讓大家了解一下案件的內容:
來公司工作三個月的員工於2/1跟老闆起了言語上的衝突,2/3向公司自請離職,且遵守預告期間的規範,於2/12離職,豈料老闆太生氣了,於是請人資部門2/5叫他滾蛋走人,員工向勞工局申訴,並向老闆要求資遣費,如何處理?
一、案件判斷要點:
員工自請離職就代表馬上要走人?
這是我們不會注意到的細節,一般來說,我們自請離職就是不想再待在這個工作環境內,如果人資部門順水推舟,請員工登早離開的話 ,看起來是皆大歡喜才是,但實際上,在契約關係中,員工在合法的範圍裡,是可選擇何時離開,此案員工選擇10天後離職,是因為勞動基準法中的預告期間規定,姑且不論員工的想法為何,但這是員工的權利,公司應予以尊重且不得干涉。所以在合法的範圍內,員工得選擇自請離職後,於何日為最後一天,這一點大家要切記,這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
老闆叫員工提早打包走人,是否屬於終止契約的行為?
老闆在預告期間內,先行要讓員工離開公司的話,那就與員工發動的自請離職無關,是另一個獨立的法律主張,所以依勞動基準法來看,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不外乎是第11條的資遣、舺12條的解僱,所以看到這裡,各位還懷疑這個文章的題目嗎?
二、人資該如何處理?
協商、協商、再協商,員工的權利與老闆的心情真的是非常難以選擇,我的方式很簡單,那就是先向老闆預示風險,然後請公司支付其這10日的預告工資、再來就是與員工溝通,表示會將薪資支付到2/12日,這期間就讓員工回家省親,準備過年,可以的話,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終獎金(人家只吵架一次,犯不著以不給來做為手段),這樣子就會兩邊都下有臺階下。
結語:
奇怪喔,今天在跟勞動部長官聊到這一個話題時,長官們都在狂笑,勞動法令還真的是什麼情況都會有可能發生,人資看倌們,別用『理所當然』來處理問題,凡事還是要做好審視、預示、告知的基本動作,先用法律分析,再以情理處理,這才是理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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