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這樣子算不算是公傷?


剛剛有朋友在臉書上問我這個問題,我本想說明天再回,但內心的鬥志又開始燃燒了啦,所以呢,我為求公正,就直接找了認識的勞保局承辦人(她今天放假…嘿!)來好好的問一下這個問題:

因為之前有提過,關於職業災害或職業傷害,我都會以勞保局所認定的標準為優先,因為以勞動基準法來看的話,只要有符合下述兩個要件,那就一定是職業災害:

1 於工作場所發生 
2 直接或間接執行雇主命令

兩個要件只要符合一個,都算是職業災害,但在勞動局的認定上,反正他們又不出錢,所以所以…只要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就可以了,但勞保局的部份,不在他們的職權當中。

勞保局的認定標準是嚴格的,因為想把手伸入他們的口袋中去撈錢,對他們來說可是侵犯領土的行為,所以審核標準當然是嚴格囉…接下來我們就勞保局的標準來看這一件案子:

一、公司是路跑的主辦單位:

如果公司是路跑的主辦單位,也要看員工的參加行為是何種類,如果是自行參加,那當然是普通傷害,可是如果公司有交辦、指派的行為、公文的話,那不用說,當然是職業傷害。

二、要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條款呢?

勞工保險被保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記住,此條與第10條、15條是不同的範圍,第10條是在參加途中發生意外,第15條是要因為雇主管理或提供之設施瑕疵發生事故,所以呢…各位要分清楚喔!!

結語:

簡單的案件,但也是會有可能判定創誤,如同之前我說過的,越簡單的案件越容易發生問題,這個還是得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