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留停的員工可否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的活動?


沒有想到職福會引起那麼多人的討論,昨天也有人問我另一個問題,放上來供大家分享,他們公司有一位辦理育嬰留停的員工,參加了去年公司所辦的年終尾牙,竟然抽中公司的大獎,而事後職福會竟以她目前不是公司的員工為由,強制將獎品收回,問問有關於我的想法??

一、職福會的立法精神為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林、漁、牧場等規定辦理,其受僱者均享有相關福利措施之權利。


可見其設立是為了照顧在職的員工,所以各位也許有聽過,離職之員工,對於其當年度所支付的福利金,是沒有請求權返還的權利。


二、育嬰留停的員工是什麼身份?

照勞動局的說法,留停之員工當然還是公司的一份子,但那叫做情理上,而在法理上,其勞健保都已停保的狀態下,勞保局認定留停之後的員工,在法理上己不具有員工的身份。

三、既然不具備員工身份,自然不在職福會所服務的成員範圍內:

上述解釋令開宗明義的點出了只有『受僱者』才享有職福會所舉辦的相關福利措施,所以就上述這個問題,雖然很遺憾,但職福會有權利將獎品收回。但如果這個活動是雇主自行舉辦或部門性的聚會,沒有動用、接受職福會費用、補助的話,留停之員工也當然可以保留住其所抽中的獎品。

結語:


年關快到了,大家都在開始期待尾牙,但承辦人真的要特別小心謹慎,像這個案例,法與情明顯不同調,後來還是網友的老闆出來收拾場面,真的是不好看,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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