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最近都在談全面週休二日的法案,可想而知,目前絕對是數字上的遊戲而已,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在這個法案中,勞方與資方開始攻防的時候,都是有跡可尋的,甚至今年的幾個法案過關,都是有其操作的意味在裡面,我今天會提供幾個概念供大家參考,但我要先說國內目前把過勞、過勞死、職業病三種概念做了某種程度的混合解釋,所以就會有點斷章取義的味道,順勢將介定標準說明清楚,這是今天的主題,請大家多多指教!
一、什麼是過勞?
過勞,顧名思前,就是過度的疲勞,那什麼樣的情況才會造成過勞呢?以勞動法令的觀點,那當然是工作的時間,我以前在飯店工作,一天12個小時那是常有的事情,但那是年輕,如果現在我去的話,當然就會過度的疲勞了。所以主管機關針對這種情況,才會有工作時間的定,我以面的圖例來做解釋。
二、什麼是職業病?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標準,將職業相關疾病或症候群歸為下列四大類:
1.明確由職業引起之疾病。
2.職業為許多致病因中具有因果相關者。
3.職業為複雜致病因中的影響因素者。
4.職業為既有疾病加重因素者。
從這定義中可以很明顯的表示出,職業病就是與工作有絕對的關聯,不論是直接、間接都算是職業病的範圍。現在很多人一生病就說是職業病,但國家還是有審核的標準,目前是由勞動部中的審議委員會來審核,其審核的標準其實沒有一定,而且是封閉性質,我之前處理過幾件,基本上勞動部與勞保局的審核基準本不相同,這是目前法律的漏洞,應立法修改之。
三、什麼是過勞死?
是一種屬於職業性的突然死亡,學理上的定義: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導致死亡,外傷候除外。最後一句言就是把過勞死與職業災害做一個明顯的區別。
這三種是不同的概念,而新聞媒體在報導的時候,往往沒有加以區隔,很容易造成民眾上的錯誤概念,這是我今天最主要說明的。
四、主管機關對於過勞死的認定標準:
由於去年7月份職安法上路,出現了一個單位,那就是職業安全衛生署,他們的認定與勞基法的標準有所不同,我在此也順帶說明:
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在民國99年有做出修訂,訂定出下列的標準,我用圖例來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署:
是在員工發生過勞死之後,家屬在請領相關給付所提供的參考依據,而目前在法院實務見解中,法官也會引以為參考的依據。
結語:
今天各位務必將認定標準記起來,因為如果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全面週二日通過的話,適必會引起軒然大波,因為每月加班時數得上修至60小時,所以我覺得很奇怪,這世界上有放假多、工時短、薪資高的工作嗎?我無意批評,但這種邏輯要如何保障員工?主管機關最多負的是政治責任,薪資成本由企業承擔、風險成本由勞工來承擔,主管機關是在做什麼,大家難道不覺得有討論的必要嗎??如果只會爭數字、假日這種小確幸的話,那將來在我們面出現的將是永被取代的大不幸!
周兄,想請教您,關於勞基法過去(日24小時、週16小時、月46小時)與現在(半年前,每月37小時以上)認定過勞的標準,其依據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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