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女性夜間工作的津貼補助,另一個引爆點!!
這個新聞出來己經一陣子了,政府立意良善的政策,可是在我看來,也會是一個未爆彈,今天以這個主題來討論。
一、現行政策: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供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這是我國目前的規定,但適用範圍是在室內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員,並不包含外勤人員,有人一定會問,什麼外勤工作人員?保險、不動產經人、清潔人員…都算是外勤人員。
二、為什麼會是未爆彈?
我先說這個政策是立意良善,個人給100個讚,但每一項政策,不是只要意旨好就可以了,也要考量施行後所產生的影響,現在是說要發給通勤津貼,也就是計程車補助費,那麼會有下列的問題:
1 如果公司己有交通工具,員工是否還有選擇權?
我有碰過類似的案子,員工是否得拒絕使用公司提供之交通設施,自行搭乘交通工具,並申請補助?這一點目前主管機關是沒有相關的規範,是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這就會增加勞資爭議的風險。
2 為什麼男性員工不得申請?
我以前在飯店工作的時候,只要是超過晚上11點,因為那個時候我沒有交通工具,所以是可以申請計程車津貼,還真的很好用喔…現在的立法政策,強調的都是女性,男性的福利在哪?男性夜間在外工作的機率不低於女性,為什麼男性卻沒有被納入?這一點讓我百思不得其解,且以目前國內職場的氛圍,政府政策歧視男性很明顯,性別平等應該是要男女平等吧,那為什麼男性的福利相對的少了那麼多呢?這某種程度也會造成職場上的不平等、及不友善,造成企業內部經營的風險。
結語:
我個人百分之百支持性別平等,但政府單位這種做法,某種程度是在增加兩性之間的磨擦,我的客戶公司內部己有男性主管發出不滿的聲音了,這個我想勞動部的長官們,您們應該聽不到吧…好的政策,要看的到、吃的到、用的到,如果破壞大於建設,那麼一點意義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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