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我特休日被叫來上班,權益在哪?
當過兵的看倌們,軍旅生涯中最重要的是什麼?別跟我說忠誠勇敢內(^ ^),當然就是假啦,沒有假的話,有錢也沒地方花,而這在職場上,也是一模一樣的道理,特休可是各位在公司打拚一年才出來的,如果休假途中被叫回來上班,心中一定是給他百感交集(本來是要寫FXXK,但現在發現很多人在看部落格,所以要顧一下形象),這個問題與最近勞動路擬訂修法正子同一個範圍,今天也籍此來討論並回答網友的問題。
一、法令如何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36至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
二、老闆是因為人手不足才叫我來,是突發事件嗎?
網友是因為公司人員生病,人手臨時不足,才會被請來,他問我這是否屬於突發事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20日台勞動二字第09229號函:
勞工不按所按班次上班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而致無法維持其業務之正常運作,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應可認為勞基法第40條第1項所稱之『突發事件』。
三、事後老闆是用調休讓我補休,這樣子可以嗎?
當然不行囉,勞基法第40條可以說是相當的特殊,是可以請加倍工資及補休的條款,其立法精神在於,特別休假的性質是讓員工可以充份的休息,雇主是必須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員工來上班,所以補償措施是缺一不可,這一點還請員工回去向雇主說明,必須給付其加班費。
且勞動部最擬修訂新的規定,對於補休,應於加班完成後7日內予以休完,這才是能確保員工的權益。
結語:
休假是員工的權益,雇主要求員工來上班,除了事後報備及舉證以外,對於員工的補償措施可是一項都不能少,雇主也別想濫用,因為這一條也是地雷區,勞動檢查都會有這一項,請大家注意及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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