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 - 企業主將勞工投保於職業工會的風險是什麼?


我今天上架有關信義房屋員工身故的文章後,有網友接續問我問題,他是一間公司的老闆,為了節省保費的成本,便使用代金的方式,請員工自行去職業工會加保,如果員工發生了職業災害的言,是否會有任何的風險?

因為想讓大家知道為何風險在哪,所以我不就職業工會的費率來做細部的分析與討論,將來我會找另一個主題實際演算給大家看,只要用幾條法令便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一、法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7項: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其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其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7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意思是指參加職業工會投保者,也是得依規繳交保費,如果投保過程中,發生生育、退休、傷病、死亡、殘廢之狀況時,可依其投保的費率,向勞工申請相關給付,職業工會合法的投保機構,全國目前大約有250萬勞工朋友投保於其中,其費率較低,對於雇主及勞工雙方,都是節省保費成本的一個方式。


二、職業工會與投保單位差異何在?

勞保費項目包含兩項,一項是普通事故保險費、另一項是職業災害保險費,其中關於投保單位及職業工會,企業 、個人、政府負擔的比例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投保單位)


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

職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100%。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職業工會)


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

職業災害保險費: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

有看到差在哪裡嗎?沒錯,投保職業工會的勞工,對於職災保險費是自已出大部份,剩餘由中央政府補助,投保單位不同出一毛錢。


三、投保工會之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有什麼狀況?


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殘癈、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例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舉例來說,如果依勞基法雇主要負擔200萬的補償金,但勞工保險已給付職業災害相關理賠金100萬元,那麼雇主只要負擔其中的100萬元即可,但前提是雇主必須全額支付職業災害保險費才有抵充之主張。


但加保職業工會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皆由自已支出,雇主一毛都沒有出的情況下,那就是沒有抵充之主張,因此需全額支付補償金200萬元,這就債其中的風險所在。


結語:


省小錢、花大錢,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寫照,但小弟認為情況是因為勞保條例法規的漏洞,造成連年的虧損,再加上少子化的影響,使財務狀況雪上加霜,但政府卻不敢大破大立修改法條,卻以連年提高保費費率、逕調的荒謬措施來因應財務的黑洞,根本是以空氣槍打火車,完全沒有效果,而長期讓企業負擔過重法定成本的結果,就是讓企業無所不用其極的來節省成本,職業工會的情形就是因此產生的,政府每每成為傷害勞工的角色,但仍不自知,之前推出的年金方案根本是無法解決現況,希望各位看倌能將這篇文章盡量轉發、分享,讓更多的人可以了解這個事實,政府如果再做類似的政策,勞工將會是最大的受害者,以此案為例,如果公司付不出200萬的賠償金,而以倒閉來做結束的話,受害的不也是其他勞工嗎?不知道政府何時才會清醒,令人憂心不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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