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罵主管三字經,怎麼處理啊?
一位網友上星期跟主管衝突,晚上找我詢問這個問題,我聽了苦笑很久,各位看倌們,在職場上最重要的不是資歷、經歷,而是心性,很多人都過不了這一關,因而產生很多的爭議,這一個問題該怎麼處理呢?今天來分享一下:
一、案件內容:
部門主管個性較為嚴謹,對於下屬所做的專案非常的要求,在一場會議上,由於平常缺少溝通,情緒因而引爆,下屬情緒失控,當場罵主管:幹xx,你只會只出一張嘴,不然你來做?真他x的xxx。
結束後,員工隔日有發e-mail跟主管道歉,並向公司自請懲處,但三日後,人資部門以該員當眾出言不遜,以該員違背工作規則規定,且嚴重侮辱主管為由,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對於雇主代理人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的規定予以解僱。
二、問題判斷:
因為部落格主題的原因,我先不討論刑法方面的問題,如果單以勞動基準法來討論的話,我先用一個判決來討論: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
『他媽的』、『bullshit』等語,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僅表示『輕蔑』或『不屑』之意。被上訴人嗣後服從指示,將公司所欲借調之電腦交出,且於隔二日後又以e-mail致歉,己無損於蔡xx之領導統御。被上訴人係一時情緒失控,其情節與上訴人制定之工作規則第76條第8款規定,拒絕或違抗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經勸導仍不聽從者相較,並無過甚之處,依該條款之處分,僅為記大過為降調,尚不及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嚴重。
三、工作規則宜做懲處之參考:
工作規則雖然經過勞動局的核備,某種程度是經過公家單位的背書,但可不是尚方寶劍,可以隨意拿來上斬昏君、下斬貪官,必須還是有比例原則之適用,雖然該員的確有用言語辱罵主管,但事後馬上調整專案做法,並發e-mail向主管致歉,可見其有悔過之心,公司人資主管如果強用工作規則將其解僱,明顯有違背法律服務群眾的立法意旨。
結語:
我寫了一份存證信函給這位網友,裡面就載明了上述的內容,但我也加註一條,員工保證不再犯相同的錯誤,如果有,自得視為惡意,到時願自負相關的責任…這一個問題是反應出職場上溝通的重要,而不是讓勞雇雙方對著幹,後來這個問題也算是圓滿解決,該名網友也順利回到公司任職,我們要習慣且培養去做對雙方有利的事情,彼此鬥爭的下場,只是曠日費時罷了,沒有任何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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