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高薪經理人拒絕調任可否不經預告直接解僱?


昨天晚上在跟兒子奮戰的時候,接到一通電話,是一位認識的朋友,他們高薪聘請了一位經理,月薪將近12萬,並讓他參加了總經理培訓計劃,受完訓後,除了最低服務年限4年之外,另外需調派至世界各地公司受訓,月薪13萬,但該員卻履履拒絕調任,公司是否得以不服指揮加以解僱?

一、判定合約的種類: 

我當下是請他提供勞動契約及總經理訓練計劃合約內容給我看,各位看倌請注意一個細節,要先判定契約的種類,如果有保勞健保、並要打卡上下班的話,那就是僱傭契約,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

但一般高階經理人都是簽署委任合約,這一點還請大家要小心的判別。

以此案來說,在合約裡面有載明公司為這位經理人投保勞健保,所以判定是僱傭契約。

二、檢視總經理培訓計劃:

我看完所有的細到,看到了幾個問題:

受訓費用未註明:

公司即然有培訓之事實,應將金額標示出來,配合受訓日期,這才會讓公司對於員工求償時,有一個訴求的基準。

未訂定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一般來說,如果有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話,應該就會附隨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但此合約內也沒有註明。

三、拒絕調動是否算是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今天我有致電給勞動部的資深承辦長官,他表示如果拒絕調動是員工的權利,即使培訓合約中有載明須服從公司輪調,但公司若無法舉證其拒絕調動的行為,對於公司產生立即、馬上之損害的話,主管機關便不會判定員工之行為是情節重大。

但他還是提醒了我,如果可以的話,請公司先將案件送至當地主管機關來做一個認定,會是一個比較穩當的狀況。

但該員拒絕輪調的行為仍屬於違約行為,所以公司主張第11條資遣是依法有據,所以我中午的時候撥了通電話給網友,說明了所有的細節,也算是將此案處理到一個程度。

結語: 

這兩份合約完全是以英文書寫,某種程度對我來說是新奇的,但也看出了問題點:法律概念與實際的運用仍有某種程度的落差,勞動法令每一個個案都有所不同,一個細節的遺漏,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也是企業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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