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這樣也會被判定性騷擾 - 監視器別亂裝啊!


這個案子大約是我兩年前所處理過的一個案件,跟監視器有關,現在幾乎每一家公司都有裝設監視器,這幾年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盛行,這似乎也成了勞資雙方爭議的地方,以我這幾年的實務經驗,『正當性』是一個判斷的依據,而且每一家的狀況不盡相同,不是每一間公司都會適合裝在一樣的地方,今天我便以此為主題,與大家分享!!

一、案子內容:

此公司是傳統製造業,由於產品品質及價格很有競爭力,一直以來訂單都不曾中斷,老闆為了照顧員工,就在公司旁邊蓋了兩間宿舍,男性與女性員工分開住,但為了管理安全性,公司請了一位保全主管,專職負責宿舍安全。

這位保全主管是軍人退伍,對於安全的事務當然是駕輕就熟,除了訂定嚴格的電器使用規範外,也針對員工在室內抽煙的事情予以限制,之後更在每一層樓加裝四組攝影機,以便保全人員可以隨時掌握員工的狀況。

但是後來有一天,公司的公告欄上有懲處公告,上面有三位女性員工穿浴巾在並在浴室門口吸煙的照片,公司以行為不檢為由記小過,且該名保全主管在會議上呈報時,還拿這三位女性員工的身材開玩笑,因此引發女性員工不滿,至勞工局申訴。

二、我國目前法律規範為何?

參照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有指出非公務機關裝設監視錄影器,其所得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屬於個資料保護法之畫面。所以公司裝設監視器應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裝設監視器有二個要件:

1 公共利益之需求:

雖然公司是為了員工安全而加裝監視器,裝置的地點也要適宜,以此案來說,加裝在浴室門口,就有侵害員工個人隱私的可能,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雇主是不得在宿舍裝設監設器。

2  當事人要同意:

個人資保護法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當事人得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權利及方式
當事人得自由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員工須了解上述事項並書面同意後,公司才得裝設監視器。

所以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監視器不是公司想裝就可以裝,須有上述的要件才可以。

三、跟性騷擾有何關係?

該名保安主管拿著員工僅著浴巾的照片,在會議的公開場合上,以涉及身材的言語挖苦違規之員工,很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後來也被主管機關裁罰。

結語:

這個案子也是很有意思,可見在勞動法令有多麼的生活化,明明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但最後公司卻是以性騷擾被裁罰,公司要特別的注意,監視器這個議題,只會越來越多,員工個人意識抬頭,很多事情不是可以用以前的標準來衡量,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