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學歷造假,公司該如何處理?


我想念這位演員,希斯.萊傑,將小丑演得惟妙惟肖,還因此拿到金像獎最佳男配角,可惜英年早逝,為什麼會用這張圖,是與今天的主題有關,有網友問我如果員工學歷造假,而且還身居要職,怎麼處理?在職場上真真假假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各位看倌可是要小心辦試,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學歷造假該是觸犯勞動法令哪一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款: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即可解除契約,白話就是『開除』的意思啦!!

所謂的虛偽意表示是指沒說實話,就上述案例,員工明知其學歷是造假,但卻保留在心中,沒有讓公司知道,這就是明顯的有意隱暪,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虛偽意表示。

主管機關對於解僱是採取非常嚴格的認定標準,很多企業在使這一條時,常常被『打臉』,而且還附帶罰則,所以在第12條的主張上,每一個條款都有認定的標準,如果看倌是人資的話,要特別的小心及注意。


二、判定標準為何?

1 雇主是否誤信:

意思是公司在面試時,是否就己經知道員工的學歷是造假,只要公司知情的話,就不屬於誤信的範圍,也不得主張解僱勞工。

2 是否有損害之虞:

如果己受損害,那麼企業要舉證相關事實,如果尚未受損害,那企業也要舉證其有可能產生之損害之證明,我知道這很不公平,但別忘了,勞動主管機關意旨還是在保障勞工的工作權,所以企業氣歸氣…,但該做足的功課還是得做。

3 是否逾期未終止:

在第12條的最後,有一段文字: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很多企業都是氣到忘了這一個規定,所謂快刀斬亂麻,處理這種案子,動作一定要快,別施時間,人資看倌們也一定要記住這一點,提醒企業主。

三、是否可追回薪資:

以這個個案來說的話,這位高階一個月10萬元薪資,公司想要追回也是人之常情,剛與一位勞動局的服務律師聊了這個問題,他認為企業要主張所謂的『不當得利』有點困難,因為以勞動契約的立法意旨來看,這位主管的確在職期間有付出其勞務,而公司也當然要給付報酬,除非公司能舉證這位主管在職期間並沒有認真工作之事實、證明、相關數據…等,否則很難在法院上主張。

結語:

在我這幾年工作的經驗中,其實也遇過類似的案件,如果員工有12條所列之事實,要解僱不是一件難事,但最怕的就是公司濫用或誤用,這個大家要特別的注意,我以後會就個案來討論每一條的適用標準為何,謝謝大家!


1 則留言:

  1. 如果員工的能力高過於學歷的高度,那也無妨,最怕是相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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