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同性婚姻可以請什麼假?- 相關的權利義務為何?


最近蔡依林有一首歌『不一樣又怎樣』,各位有聽過嗎?MV中描述兩位從年輕至老年的同志愛人,因為另一半生病送入醫院,但卻礙於法令不承認其配偶的身份,而無法簽署家屬同意書的故事…我想看倌們應該都有看到這報導吧,的確這幾年同性婚姻在世界各地都有耳聞,當然有些國家承認,有些國家不承認,我會寫這一篇文章,主要是上個星期網友Duncun Tseng問我的問題整理而來,謝謝他的問題,所以今天除了勞動法令之外,也會多幾項其他領域的法令,與各位分享,開始之前,我要將這篇文章獻給我大學的好友昱月、偉均,希望你們過的自在、堅強、快樂。

一、我國婚姻的規定:

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這是結婚的基本要件,但翻遍所有規範,並沒有找到同性婚姻的字樣,也就是說,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配偶這個身份是不被承認的。

二、有什麼假可以請?

婚假:(X)

有結婚之事實就可以請,現在的做法除了拿喜帖之外,也可以直接拿身份證背面,證明自已有結婚事登記之事實,便可以請了,但同性婚姻由於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得請婚假。

產檢假:(O)

於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只要有懷孕之事實,便可以申請產檢假,共計五天,只要有掛號單據便可申請。

安胎假:(O)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者,兩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只要有懷孕的事實,不論其有無配偶,皆得申請安胎假,計算方式照病假方式計算。

陪產假:(X)

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配偶擁有5天的陪產假,但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同性婚姻並具合法的婚姻效力,因此沒有辦法申請。

產假:(O)

產假只要是在職期間懷孕,都可以申請,不論其有無婚姻關係。

哺乳時間:(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子女未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予哺乳時間兩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只要有小孩便可以申請,無論其有無婚姻關係都可以申請。

育嬰留停:(OX)

這比較有意思,懷孕的那位可以申請,但關於配偶申請部份,便不可以申請,這一塊是最常會有遺漏的部份,大家要清楚。

結語:

任何的勞工政策,其實重點不是內容,而是概念,要有先進的概念,才會有符合時事的法令,真正的平等是發自於內的同理心、尊重,以此為理念,才會有另人驚喜的結果,誰說法律是死板的文字而已?運用得當,是可以帶來幸福的,我們以此為琊礎,好好的加了吧,今天的這個議題,非常的少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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