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最關心的人力- 技術生
業界常常把實習生、技術生、建教生都混為一談,在勞動基準法、職業訓練法中,真正的用字為技術生,還記得我入行處理的第一件案子,就是技術生的案子,從沒有分過類似的主題,今天就把過往的經驗,放上架來讓大家聞香一下,哈哈!
一、什麼是技術生?
職業訓練法第11條:
『技術生訓練,係訓練機構為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收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勞動基準法第64條: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我曾處理過一間美甲公司,全公司都簽技術生合約,有員工的年資甚至是5年以上,明顯違反技術生法律立法精神,屬濫用之列,當下就被裁罰,所以技術生不是雇主想了一個名目便可以濫用,這一點不可不注意。
其中關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從自民國102年1月2號『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公佈後,相關權益便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注意區分。
二、技術生是勞工嗎?
本質上不是勞工,但為求保障其權益,在勞動基準法中羅列相關事項,其本質上並非是勞工,但仍得要遵守下列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69條: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2 童工、女工工相關規定
3 職業災害等災害補償
4 勞工保險相關事項
只有部份適用,這一點常會被忽略掉,很多技術生學校老師們都會錯把學生視為勞工,而在初步溝通時,常常增加許多的困擾,如果您是在校老師的話,請記得喔!
第三、技術生合作契約
技術生合作契約與一般勞動契約不同,通常一式是採三份的方式,學生、學校、企業單位各執一份,以下用範本說明幾點重點給大家清楚:
1 訓練期間須明訂:
這特別在服務業中常見,比如說:受訓完成後,公司仍用技術生的條件來計算其報酬,此會對學生的權益產生極大之損害,所以在合約中一定會明訂受訓的始期與終期,此在勞動基準法中也有明訂。
勞動基準法第67條:
『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2 不得濫用人力:
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有些業者常會濫用技術生,所以一旦訓練時間到期的時候,我都會讓客戶與訓練期滿之同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因為不論是部份工時、正職都必需即刻受到合理的保障。
3 不得任意調動:
這一點與調動五原則是一樣的道理,如果要調動技術生一定要得到學生本人的同意,因為合作契約中關於訓練地點都有明確的規範,本於保護技術生的精神,企業不得未經同意便與之調動,這一項也是勞檢的項目之一,別懷疑,勞檢也會檢查技術生相關事項,而且標準是更高,這一點還請各位看倌要特別的注意。
4 嚴守休息時間、休假規範:
關於這一項,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飯店業常會把技術生留到最後才下班,但請注意喔,目前勞動機關對於年紀愈小的勞工,關注的程度越大,所以即使技術生不是勞工的一種,但基於保障學生的權益之下,企業必須嚴守假日、休息時間的相關規範,不然一定會中獎被罰。
5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由於技術生不是勞工,所以並不存在工資的概念,是所謂的生活津貼,但有一點很有意思,由於要投保勞保,且不得級距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想當然爾,生活津貼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公司有技術生的看倌們,一定是了解我說的是什麼。
6 勞保與健保:
勞保:
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與部份工時人員不同,最低都是基本工資投保,另外技術生不會有6%勞工退休金。
健保:
健保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如果配合時間少於3個月,則不必遷出,由原投保單繼續投保。
這是基本的範本,讓各位可以有初步概念,千萬別以為技術生的規範會比較寬鬆,注意。
第四、申請程序:
沒錯,不是企業與學校決定要怎麼合作就可以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先將要準備的資料放在下列的圖例,我這幾年也曾經碰過沒有約定就自行使用的案例,不用講,企業與學校都被罰慘了。
最後便是申請的程序,要完全的走完程序才得使用技術生。
結語:
技術生其實某種程度是產學合作,大家也知道目前,別說是學士,連碩士、博士都找不太到工作,為什麼呢?因為學校教的與企業需要的搭不上邊,所以技術生是可以同時解決兩邊的需求,但台灣企業對於何謂培育人才這件事情,實在是做的不怎麼樣…如我之前所說,錢現在已經不是留住人才的唯一方式了,如何育才、留才這才是企業生存的關鍵,如果貴公司要轉型、提升競爭力,請好好的審視企業內的人員,特別是技術生,沒錯,小屁孩有時真的很欠打,但:年輕就是本錢,請善用,而別只是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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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勞檢, 他表示我們合作的大專院校實習生(技術生), 因不是勞工, 所以也不可以有任何的延長工時.還強調國定假日一定要休假, 因不是勞工不適用四週變形.
回覆刪除您好,
刪除我們公司也在105年年底遇到勞檢,勞檢人員也表示實習生/技術生,
因為不是勞工所以不適用勞基法,也就不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但對於工作時間及休假等,仍受勞基法保護,
甚至106/1/1 實施之特休假新制度,實習生/技術生仍適用。
但想請問因為勞基法第69條中提到,
勞基法第四章相關規定,技術生是準用之的,是否有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