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為什麼我要給你?- 要求員工提供健檢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網友今天問我一個問題:可否在面試時,詢問求職人員健康狀況或提供健康檢查的資料?很多人都會以個人隱私回絕,真的可以如此嗎?法律是主張權利的最有效方法,但是要有個清楚的概念,我之前都會說善用不濫用,但有一種更慘,那就是錯用,勞資爭議最大的起因就是溝通不良,再加上錯用法律概念,那麼只會讓問題更大而已,個人資料保護法某種程度在職場上是個未爆彈,是大家要去理解的重要概念,所以今天便以此為主題做分享!

健康檢查表提供有分兩個時間點,一個是面試,另一個是在職提供的健檢資料,我們分開來討論:


一、面試時詢問身體健康狀況: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於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簡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何謂隱私資料?以下列函釋令來做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6月7日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

隱私資料包含下列類別:

1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記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約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關於健康狀況是否可以詢問或要求提供文件,其實並非都不能提問,企業應先將工作的特性於求職廣告中,加以說明,然後就其職務內容,針對身體狀況提出詢問,這才有辦法避免歧視的風險,也就是說職務說明與提問必需放在一起,比如說:生產線的工作,一班12小時,站著工作,就可以詢問女性員工是否有懷孕,因為如果因為工作勞累導致員工流產,就會有相關爭議的問題發生,女性員工不得以就歧視而提出申訴。


另一點是提問的態度,人資看倌們要記住,處理事情不是用法律條文便可以全身而退,如同我昨天文章所寫的,同理心與發自內心的尊重,那才是溝通的不二法門,面試不是只有求職人要有所準備,面試官代表的是公司,基於對求職者的尊重,是否也應該備足上述的資料呢?看倌們自已想想,別光說找不到好人才,別忘了,面試的同時,也是求職者對公司打分數的時候,空用薪資、福利已不足吸引人,回歸人性,那才是關鍵。


所以,別被法條嚇到,面試時是否得詢問身體相關狀況?是就個案來認定,取決於各位對職務的了解,那才是重點。




二、在職期間的健康檢查資料:

網友問我的是這一類型的問題,在職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其資料是否要給交公司?同仁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提供,到底該如何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和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它己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個人利用之資料。


針對健康檢查資的部份,我們要先判斷,其是否合乎上述法條第一項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的要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別項目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醫療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記錄應予以保存,健康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有一點概念了吧,如果還有點懷疑,那我再舉一則法律條文以供參考: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

勞工對於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 年滿65歲者,每一年檢查一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 未滿40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可見實務見解是規範企業為顧及勞工健康,並降低職業災害之風險,對於在職勞工或面試之勞工,都有要求其健康檢查之權利,所以就網友問的問題,從單純的立法精神來看,企業支出費用為勞工辦理健康檢查,如果雇主不得知悉勞工身體狀況的話,那何來上述法條的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明確訂定出範圍,除非員工可以舉證企業有違法之事證,否則是不得拒絕交出檢查表。最後以一個行政函釋來說明主管機關的態度:


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3日署授國字第0960200143號函:

醫療法第72條規定,旨在保障病人病情之隱私權,縱其費用由雇主負擔,亦不得危害勞工之隱私權,爰此,健檢結果之資料,除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為雇主對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有所必要,得認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謂無故洩露外,其他檢果應有勞工同意文件,始得提供。


三、注意事項:

1 至於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交健檢表,其實要注意,為避免爭議,請公司支付該檢查費用,且只要求提供與該工作有關的檢查項目為限。

2 另一個就是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文件,以免發生爭議,以下圖例為範例:




3 雖然企業有權要求勞工提出健康檢查的資料,但為求週全,建議公司看完後,將其銷毀,因為萬一資料外流,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

結語: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使用有很多種做法,以後我會逐一上架文章供大家分享,但有關於健康檢查資料的使用也做了說明,在這裡是希望給大家清楚的概念,我不是律師,所以不會寫很精深的文章,只希望透過自已的學習與整理,讓大家知法守法,千萬別在職場上玩弄所謂的法律知識,因為那只會加深勞資對立的機率,在社會上,要先學習做人,才有辦法做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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