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之前,我先將一張圖例放在下面,供各位看倌參考,接下來我也會以此為體系,逐一介紹每一個概念:
競業禁止體系表 |
一、限制兼差的目的為何?
防止受雇人利用雇用人之營業秘密或透過營業秘密所習的知能,來與雇用人從事不正當之競爭。
二、限制兼差有何法律依據?
現行勞工法令及相關釋函並未明文禁止勞工兼差行為,所以勞工下班後從事兼差之行為並無不法,而一般勞動契約上的禁止兼差條款很有可能是違以。
但如果員工下班後,是去與雇用人競爭之事業,由於受雇人了解公司的經營方式及技術,這有明顯危害雇用人之事業,即有競業性兼職之產生。在實務上,是要考量合理的範圍,在受雇人工作權與雇主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點,考量事項如:兼職的對象、地點、時間、職務…都是,所以只是在勞動契約中明訂不得兼差,是很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的。
三、如何寫才會有效?
以下我會出兩個範例在圖表上,請各位自行參閱,我突然好想用英文寫喔,請各位滿足一下小弟的虛榮心,嘿嘿嘿…
Employee agrees tha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on while Employee is employed by Company , Employee shall not undertake any other business or profession to be or become director, employee or agent ; or assist any interest in any othrer business or profession which competes or tends to compete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Additionally, Employee shall not found any other business or profession which competes or tends to compete with the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四、限制兼差條款訂定的要件:
1 時間限制在僱傭契約存續期間
2 僅限制不得於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
如果要更有效率的話,可以將禁止兼職的約定公司名稱羅列出來,另外,在合約當事人的名稱以甲方、乙方較為適合,為什麼呢?因為在競業禁止條款的使用範圍中,不止會適用在僱傭契約上,連委任契約中的高階經理人也會使用類似的條款,為避免名稱混淆,建議用甲方及乙方較為洽當。
五、這案例有違反競業禁止原則嗎?
任職於台北市五星級酒店經理的小周,在下班後,因為想要增加收入,在新北市一家酒吧擔任吧檯經理,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原則?
雖然兩者工作有些類似,但以地點來看,台北市與新北市有一定的距離,且飯店與酒吧的客源、客層、市場皆有所不同,所以小周的兼差行為並不違反競業禁止原則。
結語:
不同以往,今天的篇幅比較少,但概念也請大家記住,法律條文的使用原則,並不是單一作用而已,要考慮的因素是不少的,如上述的實際案例,單用職務、經營型態的方向去考量的話,小周也許已經違約了,所以看倌們在使用禁止兼差的條款上要多加思量,謝謝!
感謝你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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