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勞工沒有機車駕照,送貨途中出意外是職災嗎?


這是網友前天問我的問題:他的一個朋友是駕駛,是公司的送貨員,有一天送完貨回到公司後,準備下班,結果老闆有一個急件,但就在距離公司十分鐘車程的一個辦公室,况且只是個單純的文件,他沒有機車駕照,但當時他想也沒想,就騎機車去送,沒想到路上遇上意外,因此而受傷,在與公司討論賠償事宜時,公司卻以員工沒有機車駕照為由,拒絕理賠,而且是照普通傷病來辦理,請問要如何處理?

一、公司的人資有法律底子:

我當時一看這個案子,得知公司人資的主張時,就知道人資是有做功課的,而且應該有法律的底子,為什麼我會這麼想呢?因為他們主張下列的法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兩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這一條規定,為了防範員工濫用,而在第18條中有但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2項:

被保險人於第4、第9、第10、第16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第2項: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因為員工沒有機車執照,而騎機車因而發生事故,與公司無關,但真的是這樣嗎?


二、公司明顯的違法:

這個案子的判定重點在於員出意外的時間點在什麼時候?以案子的內容來看的話,明顯勞工是在公司執行老闆的命令,這很明顯的是職業傷害,所以應該是要用下列法條來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為職業傷害。

公司明顯的是違法且濫用法律規範,明顯的卸責,其主張完全不合理,後來網友通報相關單位介入後,勞工已獲得合理的補償。


結語:


看倌們不論是人資或是勞工,都一定要切記我說的,要善用而不濫用,此案件中,人資很明顯的將公司推向違法的地方,而且近幾乎是用蠻幹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姑且不論這是否為公司授意,一定要等公司後來被主管機關裁罰後,才知道自已幹了什麼好事,這又是何必呢?簡單的案子做一個分享,大家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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