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約聘人員的迷思?- 企業內部約聘人員是否合法?


這是一部我很喜歡的美國電視劇,中文叫:『別騙我』,哈哈,劇中描寫一位肢體行為的專家,如何與FBI合作,與犯罪鬥法,找出真相,因為他深種人類心理學及肢體語言,所以往往讓壞人無所遁形,在勞動法令中的世界也是一樣,太多人在濫用一些制度,我的責任也是要將不合理之處點出來,讓大家了解,這也是我今天分享的主因。

在我開始分享這個內容之前,我先用下列的圖例來做一個說明:



這是一間在網路人力銀行徵才的條件,我點出了三個問題,待會都會在後面一一談論到,看倌們如果公司有這種履歷的,要特別的注意。

一、什麼是約聘人員?

有看過我之前文章的看倌們,應該記得我有針對公部門約聘人員做過介紹,公部門的約聘是適用聘僱人員聘僱條例,與勞動基準法是不同的範圍,某個程度是公務員的身份,所以這種變形的體制一直存在著,勞動部無從處理。約聘人員,顧名思義,就是約定聘用時間人員,一般來說,都是用一年一聘,對企業來講,可以活用人力資源,並在工作中尋找可培養的人才。

二、為什要一年一聘?

這就要從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的分別點來說: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不定期契約

1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者

2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未超過30日者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們用下列的圖例來說明:




所以企業用一年一聘的方式,去規避繼續性工作的方法,目前已屬明顯之違法,不論用什麼職稱都是一樣,這一點還請各位看倌死心吧!!

至於為什麼要一年一聘,很多雇主是想要省掉因勞工年資而衍生出來的成本,但錯把約 和派遣混在一起,以為都是同種性質,而生出一堆荒腔走板的做法。

三、上述的招募條件有何問題?

1 協助制作業務報表及支援業務等相關出貨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

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連續性,當視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之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就上述的函釋來看,公司應該不止有一個業務助理吧?業務報表、出貨等工作是非常一般且人人都會涉略的工作內容,所以可以推論正職人員也應該此項工作的內容,如果是的話,那麼與上述函釋意旨相違背,應屬違法。

2 業務助理:

如果要簽訂特定性的定期契約,也應屬特殊性質的工作,業務助理的工作內容也並沒有列出其工作細部內容,實屬不合理。

3 國貿會計科系尤佳:

職務的功能沒有列出來,所以對於學歷、能力的要求也是寫得不清不楚,定期契約某種程度是要適用在專精、特殊的工作上面,而相對應出來的應該是細部的職掌要羅列出來,別把定期契約當做不定期契約在使用,這種寫法,根本就是在規避企業成本。

結語:

今天寫的內容與昨天的文章是相呼應,我相信看倌公司中一定有很多種型態的約聘人員,甚至您自已也是…約聘在我的觀察中,是一種變相錯誤的使用方法,請記得我今天說的,那是一種濫用的制度,各位年關將近,請去找一份較有保障的公司與工作吧!!我話說的很直接,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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