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定期契約可以用嗎? - 與公司人員簽訂定期契約到底合不合法?


今天有網友問我一個問題,公司內部約聘人員是否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我今天以此做分享,希望可以解答該位網友的問題,最近有網友私訊我,認為議題過於理論化,能否有較生活化的議題,我只能說每天的議題選定都是隨機選定的,我的草稿區已經有將近30篇的主題,為什麼呢?因為這個部落格的主題在於分享與學習,我希望大家都可以從每一篇文章中學到東西,議題應要寬廣,做個全方位的分享那才會有意義,這是我的堅持,請看倌們多多包含,小弟還是有一定的堅持,呵呵呵!

在開始分享之前,先與各位說明兩法律個概念:

一、何謂繼續性工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所謂有繼續性工作,乃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對於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言。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易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是否為繼續性工作,應以訂定勞動契約當時情形為斷,而非以訂定契約後之情形為斷,否則勞動契約於訂立此後,隨時可因情事變更而變更契約之性質,將無此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二、何謂非繼續性工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

該法所稱之非繼續性工作,是指雇主非有意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性工作而言。

所以要簽立定期契約,請先判斷工作性質是否為非繼續性工作? 如果是繼續性的工作,連想都不用想,寫這到裡,我想網友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明顯了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25日台勞資二字第002980號函:

勞動基準法所稱定期契約者,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有關期間之要件外,尚須依事實認定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是否為該事業單位非繼續性之工作,與工程預算無關。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何謂定期契約?

三、什麼是定期契約?

指的是契約有始期(開始日)與終期(結束日),其約定期日或契約目的完成時,關係即為終止。

在勞動法令中,定期契約有下列的種類: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契約,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得為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

係指可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四、定期契約可否簽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12日二字第0017954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準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五、是否濫用的判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

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連續性,當視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之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如果在家一家公司有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工都在做同樣的職務,那麼就證明公司的工作並沒有其特殊性質,明顯的公司違法,一般公司都很愛使用文字遊戲來規避相關的規定,但我個人用這個解釋令已經讓很多家業主俯首認賠了,所以別輕易的使用,避免受罰。

結語:

感謝瑞翊納網友的提問,讓我有了這個靈感,做這個分享,寫到這裡,也是謝謝大家給我的支持,下午竟然接到某知名企業的來電,邀我定期寫文章分享,這也是我始料未及的事情,但這裡我仍堅持歡迎大家轉貼、分享、甚至拿去使用,唯有分享,我們才能創造新的東西出來,台灣企業轉型關鍵便在創新,希望大家一起加油,祝大家聖誕節快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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