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I am coming home-放假回家途中發生意外雇主要負責?


越靠近年底,就愈有年節的氣氛,假也就愈多,這幾天有朋友問我有關於假日返家、收假返回公司如果途中發生意外,要怎麼去處理??『私人行為啊,所以是普通事故,跟雇主有什麼關係?』這一句話我常常聽到,但事實永遠與認知是有差距的,簡單的概念與大家分享,今天因為在顧小孩,所以在這深夜寫文章,請看倌們包含包含…

勞工平日住在外地,只有假日才能返家,在途中發生意外,我想這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今天要討論的比特殊,那就是勞工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中,之後完成工作返家休假,途中發生意外該如何處理?

不同的是以公司宿舍為日常的居住所展開討論:

平時住在宿舍,因家中臨時有事返家,翌日從家中返回公司途中發生意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25日臺80勞保二字第11077號函:

查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可視為職業傷害。但上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是指被保險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所到工作場所間,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惟本案之員工平日既居住於公司所提供之宿舍,其上下班應經途中,應指從公司宿舍至公司之途中而言,其於平日返家,係屬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員工平常以宿舍為居住處所,且是臨時請假回家,事假並不算是國定例假日的範圍之內,所以當然是私人行為,不能算是職業傷害。



平時住在宿舍,因例假日、國定假日下班後返家,途中發生意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

被保險人如登記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傷害。



這裡需注意的是,員工在假期中的居住處所為家中,與平日的居住處所不同,所以從家中往公司的途中發意外,便等同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視為職業傷害,此最常被誤判而導致勞資爭議,要特別注意。


平時住在宿舍,某天下班突然想家,從宿舍返家途中發生意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0日臺89勞保3字第0034507號函: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本案之被保險人平日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其下班返回宿舍,再自宿舍返家途中,已非屬上下班返家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其所發生事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以宿舍為日常的居住處所,通勤意外的計算範圍就在宿舍與公司之間,所以員工回到宿舍後就已經算是完整的結束,在這個時間點之後的返家行為,便不能算是職業傷害。


結語:

看似簡單的東西,往往包含很多的不同之處,這是勞動法令最吸引我的地方,但這也是很多人資、朋友的惡夢,這三個分類在實務中常常的發生,特別是假期結束返回公司途中發生意外,會搞不清楚,很多人資在不清楚的狀況下,常會下錯判斷,而讓公司陷入勞資爭議的狀況,所以不論您是人資還是勞工,請善用在這裡學到的知識,切忌濫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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