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職場中看不見的那一隻手-我被性騷擾怎麼申訴?


這幾天有一則新聞引起我的注意,新北市政府一名女性科員,出面控訴主管性騷擾,製造出不少的波動,但只要眼尖的朋友們,一定會發現一個特點,那就是該名科員,其身份是公務份,那麼到底適用哪一個法令呢?這就牽涉到所謂性平三法的概念,我接下來先讓大家了解性別三法如何適用的概念:

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或變更、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適用對像:受僱者或求職者執行職務時、特別條件成就之下,軍公教人員也適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或具有性意味或受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已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適用對像: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之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尊嚴,或造成使他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對像:上述兩法以外之人,比如說下班後,男性員工對於聚餐之女性員工毛手毛腳。


基本上大家都就可以知道,性平三法大約的分別是如此,但在特殊的情形下,三法是互相適用的,但由於主題的關係,今天先不討論,待日後有機會再慢慢與大家分享。


職場上性騷擾申訴制度:




第一步:確認是否為性騷擾

這一點通常是最常被遺漏的,確認行為包含了證據的搜集、有無聲音影像、人證可供支持其申訴案件,我常看此類案子都是用吵的方式在進行,個人建議不宜用此行為,應冷靜找出證據,那才是上上之策。


第二步:內部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

所謂的內部申訴是性上述的法條規範,一般來說會放在工作規則中待勞動局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在公司內部,如同下圖的文件。




向雇主反應事實時,可分為口頭或書面,我個人建議用書面的方式,因為雇主不見得願意處理,而且萬一要用私下的行為來處理時,這個可以留下必要性的證據,而申訴書的格式如下:



其實這是向當地主管機關的表格,但我建議不論是人資還是勞工朋友,都要準備這種表格,或是以此為基礎,做出自已公司的表單也是可以,以備不時之需,處理此類的案子,一定要記得,書面的記錄是必要的。

接下來就是公司內部會有所謂的申訴委員會,委員會會了解相關事項、證據後決定受理還是不受理,這是台北市政府所做的申訴案件注意事項流程圖,可以給各位參考。





如果委員會受理的話,查證屬實的話,大多都是用公司內部規則來懲處,比如說:調職、降職、降薪,各位要記得一件事情,是否得以用勞基準法第12條來解僱?實務上除非是走法院,且判決確定,才能直接解僱,否則公司是無法使用此條來處理。

一般來說,內部處理,後來都是會被搓掉,那就是將行為人與被害人隔開而已,這有一個壞處,那就是通常行為人都會再度犯案,積習難改,反而讓公司陷入更大的危機。

我將內部申訴的程序書成圖,如下方所示,看了以後將會有很清楚的概念:










但如果委員會不接受申訴呢?怎麼處理?那我們就要到下一步來看:


第三步:外部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為當地的勞動局之性別平等委員會,如果當事人覺得公司內部沒有認真處理,甚至違法的話,是得以用上述的申訴書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作業流程圖如下:


公家機關審案子的速度實在是過慢,請看下面的文字,一般案件88天、特殊案件178天,這還沒有加上中間補正資料的時間喔,一定會有疑問,如果這段時間中,公司對員工不利的話,該怎麼呢?


第四步:性騷擾勞工如何自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因本法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何謂不利之處分?不外乎就是調職、資遣、解僱,事實上,很多當事人會因為工作環境的不友善萌生退意,小弟會建議想要放棄的人看看下一條的規定,其實是雇主要怕你們才對,而不是你們離職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而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己遵行本法所定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該事情之發生己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爭取自身權益時,特別是面對惡性的雇主,法條不用多,這兩條就夠了,先不論雇主會受到什麼懲罰,只要在這調查期間保障自已的工作權才是最為重要的,如果案件水落石出,便可以向雇主、行為人要求損害賠償,我處理過好多案子,針對犯下性騷擾的員工,我通常是要求嚴懲,而且是通過國家機關,如勞動局甚至是法院讓這種人接受制裁,這才是解決的方法。

結語:

今天我這一篇,己經將申訴程序完整的講解,如果你是受害者,請照著上面所寫,一步一步的去申張自已的權利,如果你是人資,請也將公司內部的申訴制度健全化,因為兩性議題在職場上己經是無可避免的議題,備而不用的做法是必需的,希望今天這篇能給大家一些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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