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女性員工大利多 - 假別總整理(下篇)


我想這篇文章上架的時候,選舉結果已經出來了,最近我時間比較充裕,除了陪家人、帶小孩之外的時間,都在寫文章,所以現在是選舉的前一個晚上,總算大家都回家休息,看著自已的部落格,46篇(加這一篇,已有49篇了,嘿嘿…要開始存貨,以備不時之需 ^^),每一篇都出自於雙手,累積果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不禁讓我想到目前的國家社會充滿了速食主義,什麼都講求快、效率,用過多的包裝來取代慢慢的累積,我希望看倌們除了看文章之外,也請放多一點累積在自已的人生中,因為那才是紮實、最無可取代的東西。明天選完,請用包容、尊重的接受結果,任何的不理性行為、言語,到最後都會傷到自已。哇,話講太多,開始切入主題了喔!

昨天已將女性勞工休假的時間列推到生產階段,今天就以育兒階段做個結尾。

第五階段:育兒階段

哺乳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52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之規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應給予哺乳時間兩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兩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前項哺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何謂哺乳?這個概念也許大家都沒有深思過,分享給大家:

1 一般如大家所知的就是女性勞工將母乳置入容器中。
2 哺乳時間是可合併計算,一次以1個小時計。
3 哺乳是可以親餵,所以得外出回家,但須在規定時間回來。
4 哺乳時間其實男性員工也可以申請,回家親餵。
5 250人以上之公司須設立哺乳室。

男性也可以請哺乳時間,這我還真的第一次看到,太意外了,不過說老實話,哺乳時間是有其必要的,我的孩子才四個月,老婆之前也有漲奶的現像,十分難受,更別說在職場上了,這是所有措施中,我最讚同的一項法令規定。

育嬰彈性調整工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下列兩項事宜:

一、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我之前有一個在桃園的客便有實施這個措施,但這有一個特點,並不限定女性勞工,男性也可以申請,且針對調整工作時間這個方面,便就是有之前談論過的彈性工時的影子,目前實務上並沒有特定的規範,只交給勞雇雙方協議之,我以後會將整份彈性工時的合約與大家做分享。我將上述兩種時間用圖表做範例:





育嬰留停: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滿半年便可申請,預計明年開始實施。

因為這有點複雜,所以我會逐段的說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這一張圖就會很清楚知道何謂年資併計、何謂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果然我程度還是不夠,光想就想了一個下午…但總算是被我研發出來,非常的開心!但在這裡,我先補充育嬰留停津貼的內容。


育嬰留停津貼: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問題(A):如果是父母同時撫育一名子女,並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幾個月育嬰留停津貼?  
                  
父母均可請領育嬰留停津貼,但時間不得重疊 ,比如說兩人的留停期間是103年1月1日~105年12月31日,母親則可請領103年1月1日~103年6月30日、父親則請領103年7月1日~103年12月31日止,共可申請12個月。

問題(B):若是單親媽媽同時撫育雙胞胎,可請領幾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

育嬰留停津貼一次以發給一次為限,但可分開申請,以此案例,假設媽媽申請育嬰留停期間為103年1月1日~105年12月31日,則其申請時間應為:103年1月1日~103年5月31日,後面再從103年6月1日~103年11月31日,總共可申請12個月。

『受僱者於育嬰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延遞三年繳納。』

這是一個很不理想的設計,以企業來說,省個二年的保費,跟比員工離開所負擔的成本來比,其實還是很不划算,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企業育嬰留停的勞資爭議會多的原因。


家庭照顧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唯一與事假不同的地方就是,不影響勞工之全勤獎金、考績(這一點我很懷疑)。

結語:

終於把這三部曲給完成了,謝謝大家給我的指教,的確選舉結果已出來,並不意外,人民用選票把執政當局教訓了一頓,大家在開心之餘,請也別忘了我們的國道收費員還在抗爭呢!昨天有朋友提醒了我,應該這件事情寫出來給看倌們了解,我會擇一日將文章上架,謝謝各位,祝星期一上班愉快喔!

1 則留言:

  1. 謝謝您詳盡的說明,這三篇文章讓我獲益良多!

    想請教一個關於哺乳時間的問題
    您文中提到
    "2 哺乳時間是可合併計算,一次以1個小時計。"

    那是否可以用在上班時段的最後一個小時,然後就直接下班回家?
    (敝公司沒有強制要求上下班打卡,屬於責任制)
    若為可行的話,在子女未滿一歲前,父母雙方皆可適用嗎?
    感覺像是變形的"育嬰彈性調整工時",好像有點偷吃步...哈哈
    不曉得您有何見解?

    若有打擾之處,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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