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生病只能請病假-那如果是肺結核怎麼處理?
昨天我一個學生打電話來詢問我,公司有名員工,因為感染到核結核,現在被醫院強制隔離,請問要如何處理?今天我會以這個議題做分享!!!
肺結核,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是為第三類乙種傳染病,是法定傳染疾病,與一般的感冒發燒可是有很大的不同,也具有很高的危險性,看倌們,下列是法定傳染疾病的分類,請大家將法定傳染病的類別及通報程序記下來,有備無患。
法定傳染病種類:
法定傳染疾病通報程序:
大致有了概念以後,先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產生,大家應該記得將近十二年前,台灣有一波SARS的侵襲,有許多人都因為失去了性命,那個時候我還在當兵,還為此二個月沒有出部隊,在那個聞SARS色變的年代中,只有一點點的症狀,就會馬上被要求隔離,以免傳染,但問題來了,被隔離的勞工,在這段沒有上班的期間,請問是要以什麼方式來請假?要如何計算薪資?在那個時候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此才會有後來相關規定的適用。
說完了背景,我要開始講解其中的內容了,一般來說,隔離有分二種狀況:
自行隔離:
勞工如果被檢驗出具有法定傳染病且有症狀者,為了保護其他勞工、消費者的安全,雇主得要求勞工在家自行隔離。這種雇主因安全考量,拒絕勞工到公司上班,並不是可歸責於勞工的因素,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當時的勞委會也專門做出解釋,認為雇主應給予被隔離勞工公假、給予全薪,且不得用病假、事假的計方式來變相扣除勞工該年度病假、事假的額度。
強制隔離:
可以分為因工作所致、非因工作所致兩個方面來討論:
因工作所致:
因為工作所致的話,其實很明顯就是職業災害,除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之相關規定辦理之外,在此被隔離的時間中,因為是公傷,所以當然是公假,雇主也因此得給被隔離日數之全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癈、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均給予公傷病假。
我想這一點是比較沒有什麼爭議的,因工作而受傷,本就是公司要負起相關的照顧責任,固勞工被強制隔離的期間,當然是全薪及公假。
非因工作所致:
時空背景是在SARS的時候,當時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指出勞工因遭衛生單位強制而致不能出勤,勞工可與雇主協商或依公司規定請假,公司不得視為曠職,但可以不給薪,而勞工如果有生計上之困難,可尋相關社會救濟管道申請補償。
但這個解釋引起很大的反彈及爭議,勞工本身已在強制隔離之環境中,如何申請相關救濟?且萬一症狀嚴重,不能行事,勞工之家屬豈不生活無以為繼?我有請教過當時工會的前輩們,每一個都對這個解釋大表不滿及抨擊。
後來為了處理這個爭議性的問題,在民國92年5月2日約頒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因為在法律位階上屬特別法,所以在適用上優於普通法,其中第8條有規定:
前項受隔離者,於受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均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所以當時的確只要是被強制隔離之勞工,是可以使用公假,但這有一個問題也隨之而出,那到底是要不要給薪呢?好玩的是在這暫行條例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那要如何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法律旨在保護人民,勞工處於經濟之弱勢,先不論疾病是否與工作有無關聯,被隔離治療絕非勞工自願,在此情形之下,若又讓勞工失去經濟上之依靠,恐有失保護人民之意旨,且有可能會造成勞工刻意隱暪病情,反而會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勞工只要是被隔離,皆應給予公假及全薪。
結語:
今天看到很多朋友留言,心中很有感觸,勞動法令雖然也是法律條文,但某種程度上,其實是比民刑法要有彈性得多,在我的觀念中,其實沒有對與錯的問題,而是要在勞雇雙方之間找出平衡點,讓雙方都可以接受,這才是我工作的核心價值,特別是在我國,勞資對話空間不足,法律條文、解釋函令已成為雙方攻防戰的工具,這到底是一種進步?還是退步?希望大家也可以想想這個問題,今天很開心看到我以前的老師沈律師在這裡留言,想當初我可是將他的課程內容錄音,再回家刻板書(就是一邊聽、一邊寫筆記),我的內容是否完全正確?我不敢說,但我會盡全力將資料查清楚,也希望與各位分享的過程中,教學相長,願看倌們都能從中得到一些東西,謝謝各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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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 "當時的勞委會也專門做出解釋,認為雇主應給予被隔離勞工公假、給予全薪,且不得用病假、事假的計方式來變相扣除勞工該年度病假、事假的額度。" 的相關法條及解釋令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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