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這要算誰的-員工外出用餐出意外怎麼辦?
前天看到一則新聞,台中一家電機廠獲選為幸福企業,不但中午免費供餐,還提供午睡的場所,真的讓人見識到台灣企業主的人情味,說起來也巧,我的客戶中,只要是製造業,由於人數超過300人以上,為求便利及安全,都會要求員工中午在公司用餐,但當過兵的朋友們一定可以了解,軍中伙食吃久了就會膩,轉而就會找『小蜜蜂』,員工也一樣,於是就會選擇外出用餐,基本上休息時間是自由的時間,公司也不得限制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的活動內容,但…如果員工外出用餐出意外,請問這算什麼狀況呢???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或,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判定要件為何?
公司須強制規定員工在公司用餐是簡單的判斷依據,個人建議放在工作規則中,做為勞雇議定的事項之一。但請記得,一定要強制,如果有餐廳,但未要求員工一定要在公司用餐的話,那員工外出用餐出意外,還是視為職業傷害。
有無例外?
勞工保險被保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
1 非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
2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3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使執照處分駕車
4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5 闖越鐵路平交道
6 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7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8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9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車道
其實我之前的文章也有討論過這一條,基本上就是只要該當其中一條,就不算是職業傷害,某種程度也是一種防護機制,避免有員工濫用權利,所以萬一公司沒有強制員工中午在公司用餐的話,員工有觸犯上述的任何一項,都不會算是職業傷害。
公司平日強制員工在公司用餐,但加班或假日執班,公司員工餐廳,那怎麼處理?
基本上在公司供餐時間之外,員工若是因為加班、執班的話,都屬於公行為,所以比照前述判定依據,此時段並不是屬於規定時間之內,所以員工外出用餐出意外,只要不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都算是職業傷害。
員工在公司用完餐後,再外出買點心、飲料而出意外,怎麼處理?
目前存在著正反兩面的意見,依前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的規定,其中『必要之外出用餐』,何謂必要?就是沒的選擇才叫做必要,公司假日沒有供餐,員工必須外出用餐,才是所謂的必要用餐行為,可有可無的行為並不叫做必要,這一點是我個人的意見。
結語:
勞動法令的特色就是適用於生活大小面向,連一個員工用餐的問題都可以那麼多的論述與案例,身為人資的朋友們,不可小看此類案件,因為所謂的法律案件,都是從小地方開始衍生出來的,台灣的勞工,其實自我權利意識仍屬於初階而已,並沒有像韓國、日本勞工那麼的了解,但也是因為如此,資訊過於浮濫、多樣,會讓人無法判斷,很多的問題都是在詢問期間,由於公司無法給予合理的說法,而導致員工心生不滿,甚至是串聯、申訴等狀況都會發生,勞動法令體系過於複雜,要馬上熟悉是有困難的,所以應留意新聞、職場的實務案例,多詢問1999勞動局、或我(哈哈哈),以增加實務經驗,用案例來帶法條才有效果,切勿死背法條,那只會加速災難提早發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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