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過年除夕夜2月18號,一直放到初五2月23號,不知哪位先知在網路上搞了一個2015請假攻略,其中關於年假就如上圖所示,因為2月14號、2月15號是週休二日,所以只要在16號、17號、24號、25號、26號請特休的話,就可以爽放16天,而引起廣大的討論,各位只要有看過我之前的文章,就會知道週休二日的一年休假總數是110天,而國定紀念假日因為調移的關係,只剩6天(通常都是除夕、初一、初二、初三、清明、五一勞動節)這六天,所以很多公司的國定假日休假都是多放的,嗯…算了,還是說優於勞基法好了,所以各位要清楚的知道2月28號其實公司是可以不准假的喔,這個概念要先說明。
但這不是今天討論的重點,因為網路上面說要用特休來做為請假的方法,到底該怎麼請?我們來討論看看,特別休假的規範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怎麼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
本法第38條特別休假依下列規定:
二、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內政部75年5月29號台內勞字第410302號函:
勞工不願休特別休假應事先聲明,特別休假日期,於勞資雙方協議排定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變更。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內政部76年4月21號台內勞字第488485號函:
本案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排定,應依上開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辦理。惟如確定無法協商排定時,得以勞工當年應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之需要自行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此排定原則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所以主管機關的意思已經很清楚,只要雇主沒有意見,且是事先約定好排程,基本上不會有問題,而且主管機關也想了一個辦法,就是將特休的休假方式、程序放在工作規則中,並將其送至勞動局審核,通過了即成為勞工與雇主的一個約定,特定的方式如下圖範例:
但如果公司沒有核備工作規則的話怎麼辦?如果沒有事先與公司報備,突然如上述案例就是要請5天特休,以便休16天的年假怎麼辦呢?各位別懷疑,我還真的有處理過類似的案子,在這裡先引述一個法院判決,再來繼續討論:
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
勞工繼續工作滿足一定要件後,取得向雇主要求特別休假之權利,惟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仍與雇主協商排定休假日期,始能享用,以免影響雇主正常之營運,有礙產業之發展。至於勞雇雙方無法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日期時,雖法無明文處理方式,惟屬兩造僱傭契約內容一部之被上訴人工作規則、人事管理規則即有規定,兩造自應受其拘束。
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來,法院的意旨其實與勞動主管機關大體相同,但有強調一件事情,那就是所謂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協商的本意就是須兼顧雙方之立場及情況,而不是各說各話,這已點出特休的立法精神,所以針對上述的案例,是否可以請特休5天?如果勞工是臨時提出,其實公司是得以拒絕。
所以保險的做法還是以工作規則中做約定,並送勞動局核備,且落實勞工休假行事曆,先排定2015年什麼時期要做長時間的休假,除了特休之外,還可以融合補休假日予以應用,才能真正落實休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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