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台灣的聖戰日-選舉怎麼放假?


再過沒幾天,台灣每年上演的盛會就要開始了,那就是選舉,說真的,台灣真的是一個很愛選舉的一個國家,每天的政論節目都是必看,連監聽都成為了其中的戲碼,還好小弟只寫勞動法令,沒有沾到政治,不過說到這,我前天看到國民黨市議員王鴻薇,指出柯P辦公室在發現有監聽事情,於凌晨兩點多召開記者會,如果我沒有看錯的話,那勞動部部長,您不是說要撤查新聞業過勞的案件嗎?這就您的業績喔,記得去追一下喔,哈哈哈…!!不過話說回來,每年關於選舉假的案件,也是會有,特別是排班制的公司就有可能會發生這種爭議,所以今天小弟就以此為主題,與大家分享!!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

本法所稱其他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翌日(1月2號)

2 春節(初一~初三)
3 婦女節、兒童節合倂假日(4月4號)
4 民族掃墓節
5 端午節
6 中秋節
7 農曆除夕
8 台灣光復節
9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選舉假就是依第9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誰可以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只要滿20歲之國民,便可以休選舉假。



休假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當日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共24小時。雇主徵得員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不應妨礙其投票。』

這意思很簡單,由於目前選假日都是在週末,所以週休二日的公司當然是放假,但如果是輪班制、假日加班的勞工要如何放,這個解釋令便給了清楚的答案。



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對具有投票權員工給假原則


1 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行給假。

2 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那時還沒有週休二日制,目前已不適用)
3 因行使選舉權或罷免權,放假日工資應該照給。
4 選舉日仍須其加班者,應依勞基法規定,加給其工作時間工資。

這兩個解釋令已將選舉日給假原則說的很清楚了。



特殊情形:


(A) 勞工有投票權卻不去投票,可否不給假?


選舉假是勞動基準法中的規定,也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與勞工要不要去投票無關。


(B) 勞工家在花蓮,可否跟雇主請路逕假?


勞動法令中並無此假別,因此是否可讓勞工提早先返家,是要勞雇雙方協議之。


(C) 勞工去擔任柯P的監票員,可否要求補假?


以目前法令的規範,並沒有任何的規定,是以勞雇雙方協議之,但我個人覺得不可行,因為擔任競選人的監票員是自願職,而不是類似公務人員被迫去協助選舉事務,因此個人覺得不用。


(D) 輪班之勞工,投完票後回來工作,是否給加班費?


當日已經是國定假日,國定假日要求勞工出勤,當然要給加倍的加班費,應就時數比例加給勞工加班費。


(E) 無投票權的人,當日上班可否要求加倍的加班費或補休?


選舉假是給有選舉權的人使用,沒有選舉權,也自然沒有選舉假的適用,自然還是依公司規定上班,不得要求補休或加班費。 


結語:


選舉假也是這幾年才出現的一個名詞,很多人資其實應該沒有遇過這種問題,畢敬週休二日的公己占大部份,但採輪班制的公司便一定會出現這種問題,其實只要有基本的概念,不用死背,一次就知道怎麼處理了,與各位分享,祝週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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