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我要提離職,公司卻要以『未提前告知』來提告,這樣合理嗎?


各位早上好,今天早上有點忙,所以文章慢一點上架,還請各位包涵,這個案例是前幾天一位網友所提問的問題,我常說一句話,我這個地方是針對網友提問的問題給予法律、制度上的建議,案子是否真實,不在我的服務範圍之內,我常接到同一間公司老闆與員工提問的相同問題,他們也會跟我說對方說的非事實,我怎麼可以給那種建議?我必須說,對於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我來說,沒有親眼看到,所有的事情我都只信50%,所以大家來這裡提問,一定要有這個認知喔,話不多說,我們開始討論今天的案例!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員工要提離職,須注意的幾個事項:

1. 公司的規定程序為何?
2. 你的年資有多久?
3. 你提離職的原因是否有證明?

網友是擔任搬貨員的工作,所以手痛有可能是跟我工作有關,因此提離職是可預期的狀況,但有一點要清楚,提離職是否口頭可以生效?其實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但我個人覺得要依上述的程序來執行,以避免爭議。

二、公司接到員工提離職,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1. 確認他的工作是否有可替代的人力?
2. 第一時間要與部門主管與員工面談並了解狀況
3. 當下確認留任或是員工最後一天是何時

公司一定會有所謂的離職程序,在程序進行的過程中,我們都可以藉由溝通及商談來留任員工,絕對不是貿然的因為員工『沒有依公司規定提離職』而憤然的提告,這是一個大忌,因為就如同我所說,你最好確定公司都是全部合法,萬一員工心生不行而投訴的話,那又是另一個麻煩!

三、公司要提告,但卻又在9/4退保?

再來就是這個案子很有意思,如果公司真的反對員工離職,而且又要提告的話,請問為什麼在9/4要退保?這是一個讓我覺得很疑惑的問題,如果退保的話,是否公司就是同意員工的離職申請?這一點讓我非常的疑惑,公司這一點會在主管機關協調的時候被質疑喔!

四、網友該如何處理?

不遵守預告期間的影響:

有什麼影響嗎?勞基法上是不會有的,但如果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的確公司可以提告,但搬貨員會對公司有何影響呢?只怕公司主張是有限的喔!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如果不放心,的確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至少會有記錄在案的機會,太多的公司會用這一招來恐嚇員工,並且取得某些條件,這一點要非常的注意。

調解出來前不要同意與公司協調任何的條件:

在調解結果出來之前,只要員工取得離職證明的話,其實就等調解及結果出來,記得在此之前絕對不要跟公司私下達成任何的協議,這一點非常的重要。

結語:

一個簡單的案子其實包含了不少的危機,員工與企業都要注意這種細節,否則一個案子一定會生出另一個案子出來,正所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就是這個道理,與各位分享!

1 則留言:

  1. 律師你好:以下是本公司9月初所發的公文,請教這樣有損勞工權益嗎,我服務地證櫃,每年都獲利在公司屬中上水準但公司卻沒將獲利盈餘列為評核,這樣是否故意逼迫資遣,謝謝你

    壹.評核對象:個分公司所屬證卷專業櫃檯在職之展業員
    貳.評核期間:自201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止

    參.評核項目與標準
    一.開戶數:單一證櫃每月至少完成8戶證券新開戶數
    二.心開實動戶交易量:本年度單一證櫃新開發客戶之證券月交易量達1000萬
    三.逐月檢討評核標準:單一證櫃應同時達成2項目標
    肆.退場機制:
    一.第一階段檢討:
    [一].評核期間開戶數及交易量月均質,未同時達成2項評核標準者,列改善通知對象
    [二].第一階段未達成評核標準者,於2018/12初發改善通知
    二.第二階段檢討:
    [一].2018/12初未同時達成2項評核標準者,列改善通知對象
    [二].第二階段未達成評核標準者,於2019/1月初發改善通知
    三.第三階段檢討:

    2019/1月仍未同時達成2項評核標準者,將列入資遣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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