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上好,今天是美麗的星期一,天氣仍非常的炎熱,請各位上班加油喔,今天的問題很有意思,又是一個勞基法沒有講的問題,地點仍在醫院,今天的這個案例有些特別,醫院要逼護理人員自請離職,好笑的是醫護人員又有簽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如果護理人員自請離職,是否也要支付賠償金呢?所以這位網友問了我一個問題,到底要怎麼爭取『被資遣』呢?有意思的議題,我們今天來分析看看這位護人員到底該怎麼辦?
勞工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 |
一、勞工是否得主動爭取『被資遣』呢?
契約是保障兩造雙方的法律措施,所以當然勞工除了自請離職外,也可以『逕行終止勞動契約』,換句話說就是勞工也可以開除公司的意思,但看一下方面我做黃色標註的地方,是我拿來用在此個案的方法,但也可以給各位一些想法做參考,我再強調一次,請各位善用而不要濫用。
二、勞動契約先弄清楚:
契約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部份,勞動契約中的條款不一定都有利於院方,如果院方並沒有請律師或人事單位沒有經驗的話,勞動契約通常都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很容易有破綻,所以著手的第一步就是檢視勞動契約,我通常在做法律諮詢時,這都是我要求的第一步。
三、蒐證項目總整理:
接下來就是針對院方所頒佈的管理規定、公告全部做蒐證的動作,最好是有工作規則及管理規章的部份。再來就是上級主管開會或有逼迫其離職的一言一行,都可以錄音或錄影(錄影可能比較困難,但至少錄音要做到),總之針對任何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或行為,都要蒐證,時間以2週做一個結束,我羅列項目如下,請各位參考:
1. 出缺勤記錄 (工時)
2. 薪資的明細 (加班費)
3. 勞動契約
4. 工作規章
5. 言行紀錄
四、蒐證 + 告發 + 調解 = 完整的退場機制
接下來就是逕行向勞動局檢舉的動作,記得不要先去勞檢,因為裁罰及限期改善只會更加剌激院方,無助於人員的退場機制,所以請申請調解,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院方支付資遣費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退場機制。
結語:
我不是教各位無理由的找麻煩,我常說有惡質的企業,也會有惡質的勞工,所以應有的自保措施及方法是必須要學習起來的,我教的方法勞基法還真的沒有教,蒐集的越仔細,退場機制就越有保障,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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