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上好啊,這個案子其實新聞有報,所以我上網查了一些資料,為什麼法官會判這位銀行副理敗訴呢?讓我想要延伸討論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懲處員工到底要有什麼樣的要件及程序,不要小看獎懲的勞資爭議,這個風險可是不小,讓我們來看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新聞部份內容 |
一、基礎能力 = 明確的職務說明
看新聞千萬不可以只看標題,否則很容易會被誤導以及下錯判斷,以這則新聞內容來說,為什麼法官會敗這位女性副理敗訴?看清楚她的職稱,那就是副理,這代表一件事,那就是她的工作以及經驗不是一般的菜鳥,所以要有清楚的懲處,起點就在於明確的職務說明,如果她是菜鳥,對應她的職務說明,懲處自然就會有所不同,這一個概念要先建立。
二、內部流程 = 明確的作業流程
接下來就是內部流程,身為副理,她的工作不是填匯款單,她的工作是複審單據,所以的確這是一開始專員填錯,但她身為主管,就銀行的作業程序來說,就是要做複審及確認的動作,她因為沒有看清楚導致這個錯誤,銀行基於作業程序,當然是有權利予以懲處,這是第二個概念,要用作業程序來突顯錯誤在什麼地方。
三、懲戒得當 = 明確規範 + 不扣本薪
懲戒除了要有工作規則(經通勞動局核備)中明確的載明條款之外,結果也是很重要,記得不痛不癢的懲處比沒有懲處還來的嚴重,以此案來說,副理被處以『記過+申誡+考績乙等』,是否有被降職及降薪?答案是沒有,勞基法對於降薪的條件可以說是非常的嚴苛,因此沒有涉及本薪的懲處,會是一個保險的做法。
四、連結正確 = 升遷停住 + 年終獎金
降薪不行,那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呢?其實不升遷是一種很好的方法,而且充滿了合理性,連匯款單都沒有辦法清楚的複審,怎麼可能勝任更高階的工作(銀行的這類主張,法官也會買單),再來就是只針對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做處理,各位要知道年終獎金是勞基法目前沒有辦法規範到的部份,而且也是讓員工會痛,這也是一個合理的懲處手段。
結語:
上述四步驟,是獎懲的四項基本要件,獎懲勞基法有沒有規定?其實所說甚少,小弟只是將個人的實務經驗與各位討論及分享,再說一次,不明確的懲處比沒有懲處更可怕,爭議會更多,這是涉及到企業管理及合法性的部份,不可以小看,還希望各位可以多看此篇的內容,減少風險,與各位分享今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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