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前一篇文章引起廣大的迴響,先謝謝各位,說一句實在話,我寫文章寫了兩年半,我的立場就只有一個,那就是勞動平權,因此我不是勞方、也不是資方的『代言人』,我一直想在管理與法令間找到所謂的平衡點,台灣的勞動環境一直在惡化,但如果勞資雙方繼續各說各話,受害的將是我們每一個人,很多人來信問我為何解僱一位員工?我只能說我的立場從沒有變過,一個對於工作沒有熱情、不認真的員工,結果就是要公司把他給資遣?看似合理但實質上卻會對企業產生的破壞效應,那其他在公司認真工作的員工呢?我想這是一條漫漫長路,我不怕艱難與人言,我會繼續找下去的,文章我仍會一篇一篇的寫,你不認同我也好、不認同也罷,一起跟我把答案找出來吧,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今天這個主題其實跟組織整倂有關,但我必須說,這不會只是有資遣那麼的簡單,今天的這個個案可以做了最好的說明,我們來看看!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內容(一) |
一、客戶服務部門跟行政組招募到底有什麼關係?
開頭之前我必須說,所謂的調動只會有兩個狀況才會發生,一個是你『很好用』,另一個就是『不好用』,除了這兩個原因之外,其他的調動都會有問題,以此案例來說,客戶服務部門說穿了就是對外的單位,而行政招募某個程度是人資部門,這兩種工作性質的差異其實是顯而異見的,所以調動這種事情不是公司說了算,員工還是保有同意與否的權限,我只是提醒各位,組織整倂很多企業都會用調動來做文章,這個案例很明顯企業就是在搞鬼。
網友提問內容(二) |
二、調動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簡單,你要注意幾項事情:
. 調動不得有不當之動機與目的
. 勞工之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之變更
. 調動之工作為其體能或技術能負荷
這三項針對此個案的話,企業都是100%的違法,什麼叫調動完職務之後,工作的時間與時段全部都要做調整?更有將一日8小時拆成二日4小時的荒謬手法,企業一直在強調沒有違法勞基法,但我必須提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任何的動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如果沒有的話,那麼企業就是片面的違法,所以我寫到這裡,各位應該很清楚公司玩的這些『把戲』,應該是一點用都沒有。
網友提問內容(三) |
三、勞動契約上沒有上班時間所以是公司說了算?
這是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但這位朋友,請妳不用擔心,因為一份合約沒有註時間,的確仍是一份勞動契約,但如果上了主管機關的話,正常的承辦人或勞動檢員工都會要求企業提供員工『出勤記錄』,所以只要上主管機關,那麼企業的工作時間就會被攤在陽光下,一切以工作時間基礎的勞動權益都可以被主張,所以重點在於…所以重點不在於你如何糾結,而在於以下的動作。
四、這個個案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 公司調動的職務為員工不能勝任,主張違法並解除勞動契約
. 公司長時間超時工作,主張要求加班費
. 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其實很多的勞資爭議都在於『時間性』的問題,因為太多的員工勉強自己去相信公司是一時的變動,或者對於勞動法令的不理解,結果就是拖過了時間,所以不用糾結,這個個案如果你有確定的證據,那麼請上勞動主管機關,為自己的勞動權益奮鬥,這個過程會很痛苦,但絕會有有效,與各位分享!
結語:
我必須說組織整倂並不違法,但怕的就是企業胡搞瞎搞,還是老話一句,法律存在的意義是服務人民,勞基法更是要服務企業與勞工,如果只是成為互相的攻防,那永遠都是各說各話,沒有盡頭,今天的這個案例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