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復興航空的空服員到底是要不要賠這筆費用呢?


大家早安,連假第三天,我仍在桃園的老家,看著很多好朋友都在台已玩,那個慘況我只能說…很多地方都只能平日去玩,由其是動物園、尤其是風和日麗的時候,只能說辛苦了各位好友,今天的這個問題是一位網友私下傳給我的問題,看完不禁搖搖頭,正所謂一皮天下無難事,復興航空的事情從去年拖到現在仍無法有一個完整的解決方案,聽說這個案件的對象是針對二次空難離職的空服員,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該如何處理?

案件內容:


存證信函的內容

一、所謂的特殊服務期間就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在航空界,其實這也不是一個不能說的秘密,每一家航空公司都會有這個條款,但這個案例其實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對於接連空難因而離職的空服員,是否還可以用這個條款來要向空服員工求償呢?這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二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限制如下:


最低服務條款的限制要件

其實空服員一進航空公司受訓,必定要受到嚴謹的訓練,這一點我完全的同意,而且如果受訓完空服員任意的離職,對於航空公司的確是一個損失,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兩個限制:

. 賠償不得逾合理範圍
. 停止契約的理由不可歸責於勞工

這讓小弟覺得…如果是因為頻繁的空難導致空服員離職,這還算是違約嗎?

三、二次空難導致員工身心害怕是否可以做為解除合約的理由?


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好像坊間大家都還沒有討論到這個地方,當然我們還有其他的法律可以討論,但小弟只在這討論勞基法,因此對於復興航空頻繁的發生空難,是否可以算是對於勞工的健康有所危害呢?我倒覺得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再者如果離職空服員握有服務期間公司勞動條件違法的證據,只要一個長工時的證明,解除契約不見得是不合理的方法。

四、我個人認為的處理方法:

. 不要付錢,讓航空公司提告
. 不要協商,因為讓法院審理
. 不要慌張,因為他們不合理

我之所以會這麼說,航空本有風險,但如果是機體老舊、企業內部控管失當,導致發生那麼大的災難,個人覺得員工當然有權終止契約,因此就讓他們來告,絕對不要做協商的動作,讓法院審理,用拖來應對,因為他們對於受難家屬也是在拖!

結語:

我個人覺得林董事長真的要仔細思考一下這個後果,對於受難家屬不聞不問、對於仍在抗爭的員工不聞不問…這個時候用這一招,只會把自己逼到更慘罷了,林董…該收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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