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早安,還記得我昨天分享了一篇各家觀點,利用SCQ這個方法來解決提案、報告的問題,正所謂打鐵趁熱,正好有一位朋友問我合約相關的問題,我想了想不如就用昨天提到的這個邏輯方法來解今天的這個合約問題,我是用我的方法,所以各位可以看完後,各自發想屬於你自己的做法,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是多提供另一個方法,讓大家在處理問題上更得心應手。
案件內容:
合約第一頁 |
合約第二頁 |
還記得SCQ各代表什麼意思嗎?我將各別的意義寫下來:
情境 (Situation):解釋環境現狀,用案例開場
衝擊(Conflict):點出外部即將遇到的問題
問題(Question):這個情境遇上這個衝擊會產生什麼問題
情境:
朋友找了很久的作,好不容易面試上了一份工作,卻發現合約中有些疑問,讓他遲疑不敢貿然簽約,進而尋求我的協助。
衝擊:
. 一套薪資制度,卻有人事規章、敘薪辦法來規定,過於複雜
. 營業範圍或近似之競爭產品,範圍過於廣泛,限制是否得當
. 簽約時間只有一年,是否符合法令及相關的規範
問題:
. 合約上並無職稱、職掌、工作說明的內容
. 年終獎金兩個月是保證年薪還是獎金
. 類似競爭的產品沒有一個清楚的範圍
. 簽約時間一年是會有定期契約適法性的問題
改善建議:
其實一般的格式是觀點,但對我來說既然是法律上的問題,那也就要針對這份合約,意即是這份合約說出他的問題點以及可以改善的建議,不但可以解決朋友的問題,也可以請他回饋給這間公司,一舉數得,我們開始下列的分析:
一、合約上面應有清楚的職務、職掌、工作說明書附件:
一份清楚的合約上面應該要有職務、職掌以及工作說明書做為附件,因為求職者可以清楚的知道自身的工作內容以及公司的標準,這一份合約都沒有上面的內容,卻加諸了多個限制條款,這種做法只會增加勞資爭議,一點保障都沒有。
二、合約上有訂定兩個月年終獎金那就是保證年薪:
年終獎金不給並不違法,但如果企業片面在合約上訂定「固定年終獎金訂為兩個月」,這很容易被認定為保證年薪,也就是說不論企業有沒有賺錢,都要給員工十四個月的年薪,所以企業到底有沒有搞清楚這其中的不同,也是要考慮清楚。
三、前沒有工作內容,後又沒有說明清楚競業範圍,易生爭議:
前面沒有工作的內容,但後面卻又是將競業、營業秘密條款加諸在員工的身上,第4條甚至有「近似競爭產品」的文字,個人覺得合約還是要清楚的明訂出來員工不可以做什麼樣的行為會比較適當,因為一份合格的合約,是要用工作內容做基礎,才來訂定相關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條款,以此份合約來看根本沒有,也是易生法律上的爭議。
四、簽定期約易生勞資爭議:
定期契約的確有在勞動基準法有相關的規範,但都是有其特殊適用的狀況才能使用,貿然將合約訂為一年,對員工既沒有保障,不但易爭議,員工在自保的壓力下,很難不做出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來,因此我個人覺得這一年的規定應該要改良不定期契約,不但可以保障員工權益,長遠來看更可以達到企業留才育才的目標。
結語:
我也是第一次將我提案部份的內容放在上面給各位看,這是一個不錯的練習,請各位看完後,除了勞動法令相關的內容,也請大家試著用這個方法來分析問題,久了對各位一定有幫助,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這種合約是簽爽的吧,上法院應該都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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