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專區:關於護理人員的幾個勞動權益上的問題,我們來討論討論!


大家早安,其實在新法開始施行了之後,慢慢的每一個行業別都開始有了磨合上面的問題,我現在都會跟學生打趣說,每一個行業都像是電梯一樣,現在都被迫按「打開鍵」,醫療行業也是首當其衝的一個行業,大家都知道我都有固定辦醫療人員勞動權益講座,今天網友問的這幾個問題,其實也不是什麼不能說的秘密,只能說健保政策沒有改善、人力沒有足額的狀況下,這種狀況是無法改善的,但既然有人問,我還是把問題解釋清楚,也希望醫院高層真的要努力改善、盡量改善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不然常此以往,受害的將是我們的人民。

問題一


問題一

其實彈性上班時間在勞基法上並沒有所謂的明文規定,所以依我個人的經驗,只要勞雇雙方同意安排即可,但重點就在於勞雇怎麼個「協商法」,但如果這是院方片面安排的話,基本上就是違法,所以前言關於臨時減少人力的部份,這都是可歸責於院方而停工的事由,因此照法令的規範,薪資還是要照給。

至於護理人員被彈性休假屬於何種休假?由於都是排班制,以延續前言的方式來看,我會先假設是工作日,工作日其實就是照日薪、時薪來計算,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如果院方強制用彈性時數來「抵扣」特休假、休假日、休息日、例假日時數的話,那不用多說,如果未經員工同意的話,通通都是違法,但如果是工作日的時數,比如說今天少上兩個小時,明天是否可以補上兩個小時?只要是經過雙方協議,再加上醫療行業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平行的補休我個人覺得是可以接受的。但即使是補休仍建議是要勞雇雙方協議,資方仍不得片面規定。

問題二


問題二

我國所有的假日,除了事假不計薪、病假半薪之外,其餘的假都是「帶薪休假」,但這一個問題我不確定網友問的內容,所以我會分以下兩個狀況來討論:

. 臨時停工,該日不計薪

某些醫院真的是「不出勤、不給薪」、「不給薪、只給補休」,其實這都是違法的,所以就算是停工,當日的薪資仍要給付給勞工。

. 臨時停工,該日不計加班費

但如果是加班費的話,其實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到這個部份,最多是例假日上一小時給全日薪、休息日上一小時給四小時加班費、上五小時給八小時加班費、上九小時給十二小時加班費,但如果是上班前停工,因為尚未有加班的事實,所以不會有加班費的產生。

問題三


問題三
從今年的新修法就可以知道政府的想法了,我們先來看看特休最新的規定:


勞基法第38條

. 企業必須要與勞工協議之

. 勞工符合特休申請資格者,企業必須當知勞工

.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三點其實就可以看出政府的想法,那就是讓特休有更多的強制性,並且要讓企業買單,但重點在於協商,勞雇雙方協議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協議就是不成立,因此院方單方面強迫護理人員用特休來抵未滿之工作時數,當然是違法的。

結語:

這三個問題其實不難回答,只是要落實勞動平權不是只要通過法令即可,醫療行業的人力本來就己經不足了,再加上健保政策的問題,更是雪上加霜,政府不敢從健保改起,卻又用新的勞動法令套在醫療行業上,結果只是讓企業違法、對企業裁罰、卻又無法改善這個勞動環境…三個字來形容,那就是鬼打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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