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颱風天的加班怎麼計算呢?各位好久不見,部落格重新開張囉!


大家早安,好久不見了各位,我總算是把心中的功課都做完了,這一陣子的不平靜,讓我每天都接到很多單位的邀約,其中不乏是大集團,但我仍然選擇安靜的沉潛,因為不知曾幾何時,我竟然成為大家眼中的專家…也許是因為這樣,我的肩膀變的沉重無比,從今年的八月份開始,我便陷入了一種天人交戰的狀態之中,上星期六去台東講課,有一位承辦單位的學員私下問我:老師我們的錢這麼少,你為什麼還要來?看似簡單的一句話,但就是這麼有巧妙的把我打醒了,為什麼我要來?為什麼我要寫部落格?為什麼我要辦講座?這一切的一切似乎有了答案。

昨天早上寫了幾封e-mail,將行程調整了一下,我終於又可以回到熟悉的地方,藉由文字與各位交流與互動,今天早上在晨讀的時候,看到一段話,我寫出來與各位分享,也為今天的題目揭開序幕,謝謝各位!!

「勞工若能盡情發揮所長,是企業之福。少了適當的肯定,勞工勢必無法維持這股衝動。工作不應該只是提供溫飽,還要能提供舒適的生活,讓勞工能夠栽培子女,討妻子的歡心,如此他會更加樂於工作,全心全力貢獻。這樣的工作態度,對他個人有益,對企業也好。成就感才是工作最好的報酬。」

                                                        Henry .Ford-福特汽車創辦人

這一段話對照目前國內勞資雙方的氛圍,但我個人覺得這個講法,其實不止是在要求企業那麼的廂願,勞工也必須具備企業所要的特質與投入,以下是我常常聽到的問題:

我事情做完了啦,有什麼不對?
我又沒有犯什麼錯,為什麼不能加薪?
業主不調薪,那就要給假,這有很難嗎?

爭議目前是像雪球般,越滾越大,但我想問問各位,問題解決了嗎?到底是先給錢再努力工作還是先努力工作再要錢,好像是雞跟蛋的爭議一樣,沒有個結論,只是愈吵愈嚴重而已,我之前的糾結也是如此,但現在我想清楚了,世道愈是亂,那我就更要寫文章來強調勞動平權的重要性,未來的日子也請各位多多指教,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吧!

案件內容:

網友來信詢問,最近台北有放了兩次颱風假,但管理單位告知出勤僅能申請加班補休,但如果那天如果有設備異常要搶修加班的話,也僅能以時薪申請加班費,請問這是否合理?

一、處理假的問題,先分清楚以下的概念:

1-工作日:平常的上班日
2-休息日:週休二日的星期六
3-例假日:週休二日的星期日
4-休假日:國定假日
5-特休日:勞基法所規定的特休假

其實最近被拿出來討論很多次了,我以個人的實務經驗分成這四種種類,原因就是我國的勞基法真的算是複雜,因此要討論此類型的問題,最好是先有分類的概念,這才有辦法做加班費等相關權利的討論。

以颱風假來說,根本不是假,再加上民間企業不受颱風假的限制,所以如果企業主要求員工於颱風日出勤,那麼當天就是屬於「工作日」,這一個概念我之前已有數篇文章討論過,雖然近期有國會議員討論是否要給薪,但在新法通過前,一切關於颱風假的討論,都會在這個範圍之中。所以這間公司在颱風假的認定上面,第一步就有問題了。

二、加班要先問過員工,加班費的種類員工也有選擇權:

接下來,勞基法中有明文的規範,關於加班一定是要問過員工的意願,也因為如此,關於延長工時的部份,補休或加班費都是要由員工自行選擇才行,企業斷然用硬性規定的方式,這擺明違反了法令的規範。

三、颱風假來上班要給加班費嗎?

工作日的加班費計算,原則上就是前兩個小時1.34、後兩個小時1.67,因此這間企業也違反了加班費的相關規定,一件簡易的颱風假案件如果從一開始就下了錯誤的判定,那麼就會出現類似的狀況,這間企業不但連颱風假的基本定義下錯,接下來的加班規定也是狀況外,這個案例可以給很多的企業一個明確的示範。

結語:

久久沒寫文章,手有點酸了,哈哈哈,重新寫文章的感覺真好,還請各位繼續的給我指教與討論,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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