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不給離職,反而扣我的補休,這樣合理嗎?


為什麼要放這一張圖片呢?其實我很喜歡在演講的時候放上這張圖,這個三角錐其實是一個警告的標誌,在職場上也是一樣,你必須要讓公司、員工知道所謂的「底線」是什麼,省得出事之後才在那裡怪東怪西,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都發生在你我的身邊,與其事後再投書問問題,不如事前就學會如何預防及判別,記住很多企業都是欺負員工不懂法令,所以最近我都是接到諮詢電話,有意思的是他們拒絕簽署任何的文件,等我線上即時看完後,再決定是否答應公司的條件,這是一個好的現象,雖然我得常LIVE演出,但可以幫助到人,心中還是很開心的,所以希望透過我的文字,慢慢改變這個結構性不佳的環境,大家一起加油吧!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試用期可以到五個月,這什麼工作啊?

一般來說,除非是有特殊技術性、高階管理職,否則一般性的工作怎麼會要到五個月還沒有通過試用期呢?光是這一點就會讓人覺得很有問題,除非企業有考核資料可以顯示此位員工的工作狀況,否則這就是一個異常的狀況。

二、做五個月的預告期間是多久?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我想這個已經很明顯了,做了五個月,基本上只要在離職日前十日通知企業即可,哪來的提前一個月告知?這是明顯的違反法令之規定。

三、離職日期以員工提出的為基準點,而非企業片面決定:

只要是自請離職,離職日期一定是以員工提出來的時間點為準,企業的確可以用「協商」的方式,與員工議定出離職的日期,但如果企業擅自決定離職日期的話,法律關係就會從自請離職變成非自願性離職,員工是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這一點到現在還有很多企業搞不清楚,這一來一往,差的可就多了。

四、補休和休假是員工的權利,不因提出離職而喪失:

補休和休假,這是員工因為加班、工作所有的權利,換一句話這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除非員工自行放棄,否則企業是不能代員工決定,這個錢鐵定要吐出來。

五、員工該怎麼做?

離職日期異動,即成為非自願性離職:

不論日期是提前或延後,除非員工個人同意,否則在沒有證明文件的前提下,自請離職即變成非自願離職,且企業端已明顯違法,因此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

發存證信函索討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未休假費用:

既然是終止契約,那麼就可以依法向企業追討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補休時數費用、未休假費用,發存證信函是一個最有效的方式,而且通常企業接到之後,態度便會趨於軟化,對付惡質的企業是很有效的。

向勞動局申訴:

函發出去三日後,如果沒有回應,再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申請調解,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理,追討員工的相關權益。

結語:

這個案子其實在一開始的時候,企業在胡搞的當下,員工就必須具備這些法律上的常識,讓企業知道你懂得法律,這才是一個省事省力的方法,我真心期望員工可以及早學會自保之道,因為事後的求助,通常都還要花費上一段時間,希望大家可以學起來,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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