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即時新聞分析:SONY主管隱瞞家屬在htc工作因而被解僱,這是否合理可行?


這則新聞應該是上星期的事件,這引起很多人的討論,雖然我知道案子沒有報導來的那麼單純,不過重點在於觀點的建立,因此我會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我的觀點。

最近新政府上臺,勞動政策又是一個鎂光燈的焦點,很多立委開始拿這個在做文章,對我來說這不會是一個可喜的現象,勞動政策仍是淪為政策買票的一種工具,勞工號稱900萬大軍,但如果不學習、不成長,妄想政府用政策來「補貼」勞工的話,那麼勞動權益的爭取永遠都只是一個空想,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案件內容:



一、這位員工在Sony做什麼樣的職務?

一般來說我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還是會先查清楚員工在公司所位任職的職務是什麼,如果今天這位小姐是做行政總務類的工作,我個人倒覺得這沒有什麼好爭論的,但以這個案件來說,她所從事的工作是「行動通訊專案經理」,那就會有風險。

二、一個月領13萬5千的高薪,會沒有接觸到公司機密?

再者我會看月薪,因為薪資的高低代表著工作權限,因此一個月領13萬5千元的薪資,想必工作上會有很高的權限,那也代表著這位員工會接觸到公司經營的機密,因此企業要求員工提供家屬工作的狀況,是合理的風險控管機制。

三、這如果不是惡意,那什麼叫惡意?



員工在第一時間未做誠實的說明,就已經是大有問題了,再者這位員工還要推舉在htc任職的先生來SONY任職???這個邏輯我真的不太理解,如果是幫公司挖角的話,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就向公司說明清楚呢?我如果是SONY的HR,當然會覺得其中有問題,而這種刻意隱瞞、又將對手公司的人引薦至公司內部的行為,當然已明顯構果勞基法第12條的規範,公司將其免職是合理且合法的舉動。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結語:

每一個高階主管的職務都會有可能接觸到公司的機密,因此企業基於經營風險的考量,當然會做各種預防的機制,這位員工的行為先是隱瞞、後又做引薦的動作,動機顯不單純,這個案例給大家很好的示範,希望各位不要犯這種錯誤,即使你告上法院,敗訴的也會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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