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診所以沒有班別為由拒絕護士回任工作,請問這有道理嗎?


育嬰留停的爭議案件又一件,這是我上週收到的求助問題,我只能說在很多看不到的角落之中,還是有很多法律所管不到的地方,太多的女性員工申請了之後,都會有類似的問題,這個案例我只能教怎麼判別、如何救濟自身的權利,我沒有辦法去鼓吹育嬰留停是一個多麼好的政策,對我來說,一個好的政策是要顧及兩邊,但長期忽視企業端的結果,就是這種讓勞工承受惡果的下場,如果我們政府單位還是如此的無感,只怕這種案件會越來越多,希望今天的案件還是可以給各位一些幫助。

案件內容:


網友提問問題(1)

一、除非有類似的狀況,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回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診所沒有班別?同仁不想更動班別?如果我是調解員的話,會要求診所與其他護士到場說明清楚,請各位看清楚上述的規定,除非診所有上述的狀況,否則不得拒絕員工回任,因此這位診所負責人的理由在我看來,非常的牽強。


網友提問問題(2)

二、安排復職員工的工作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員工本身:

雖然現在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恢復原職」有不同的意見,我個人之前的文章也有提到基於企業經營之所必須,還是要依實際狀況,可調動員工的工作,但這可不包括雇主可以以沒有班為由拒絕員工回任,說明清楚一點,育嬰留停的最後一個階段就是「保障其回任」,這是法律給予員工的權利,換句話來說,這就是雇主的責任,所以這位診所負責人,你又犯了第二個邏輯上的錯誤。


網友提問問題(3)

三、雇主別妄想用這種協議書來規避責任:

還先訴抗辦權咧…鬼扯蛋的概念,不過這也要提醒各位,我之前也有提到申請育嬰留停的時候,只會有公家機關的一種表格而己,法律並沒有提到任何協議書的部份,因此如果在沒有確定的情形下,不要任意簽協議書,不簽協議書怕企業不給申請育留停?這是法律所賦予員工的權利,不是企業說了算,這一個概念一定要具備。

關於這協議書上的第2點,我只能說對了一半,員工回任的確要配合企業經營之所必須,但前提是企業要有明確的說明以及員工如果不能回任原職務,新的職務是什麼?這兩點是企業必需要說明的,別以為簽了協議書就可以為所欲為,真的是異想天開。

四、員工可以怎麼做呢?

申請期滿的那一天回診所「上班」:

如果是企業端不讓員工回任的話,我曾經用過這種方法,那就是直接發函給診所,然後育嬰留停期滿的那天回診所上班,用手機記錄自己的所在地,並證明員工有來上班,不過是診所不給工作,那麼…歸因雇主導致停工的期間,診所仍要給付薪資,也就是搞到診所出來處理為止。

在診所現場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

在抗爭的同時也別忘了要打電話給主管機關申訴,為自己的工作權及相關權利做爭取,申請調解是一個最好的方式,調解當天別忘了請公假,還有當日薪資可領呢!

評估要工作權還是勞基法相關的權利:

這種案例一定可以要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但我會建議當事人要想清楚,是否要回任原工作,因為職場不友善,主管機關可沒有辦法管到那麼多,這種壓力必須要學會面對,這一點我都會請各位想清楚。

結語:

看到了吧,又一個實際的例子出現了,我只能說如果只推政策不顧後果的話,太多都是勞工看的到但卻吃不到,還是老話一句,自己的權利自己救,多一個人學習,就有機會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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