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4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同仁收受回扣,是否可以直接解僱?


今天早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先請排隊的看倌們不要生氣與激動,我之所以會先把這個問題放上來,是因為這個重要性實在是很高,而且勞動局並不擅長處理此類的案件,我想把我實際處理的經驗與各位分享,越多人學起來,就越能避免此類的爭議發生,所以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案件內容:


提問的訊息

一、收受回扣、饋贈是違法的事情嗎?

如果單以勞動法令來看的話,收受回扣其實並沒有違反任何的法條,因為沒有一條法令有規範不得收受回扣(如果有的話,麻煩提供法條給我,謝謝 ^^ ),因此如何去界定是否違法?只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公司的規範之中是否有載明,通常我會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中是否有載明清楚,所以如果沒有載明的話,那怎麼會有違法的事情呢?

二、勞動契約有記載的處理方式:

如果勞動契約中有記載的話,可以分以下兩種情形來處理:

資遣:

如果條文只有不得收受回扣、饋贈的簡單規範,我個人建議還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以員工工作顯不能勝任為由,請員工走人,因為員工的行為已明顯讓企業有經營上的風險,顯不能適任,用這個方式來資遣員工,是可以被接受的。

解僱:

如果條文是有規範員工不得收受的種類、金額、範圍,也就是說員工在理解公司條款之後還故意為之的話,那足見其惡性之重大,我個人就會使用勞動基法第12條第4款,以員工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讓員工走人,這也是勞工主管機關可以接受的方式。

三、勞動契約的記載要明確清楚:

很多看倌一定會很好奇,為什麼會有兩種不同的方式,重點在於條款的內容,一般來說,我在訂定相關條款的時候,會有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不可收受回扣的種類
不可收受回扣的金額
不可收受回扣的範圍
廠商的範圍及名稱
因收受回扣所會導致的損害

完整的條款必須包含上述這幾點,並且是要清楚說明,因為這才可以證明企業之用心、員工違反之惡意。

結語:

這個概念其實不難,但我看過太多企業出過類似的勞資爭議,不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還讓企業受到裁罰,因此我才會把這個題目放上來分享,希望給各位一些實質上的經驗,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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