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昨天早上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其實這種類似的爭議不少,但我必須提醒企業及勞工,很多措施都是有彈性及方法的,勞動政策重點在於彈性與適用性,每一種企業的型態都應該運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訂定勞動條件,其中包含加班這件事情,今天的案例無關於法令,我用自身處理過的案例與各位分享,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處理事情的方式與思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案件內容:
一、上班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這是法律的規定:
勞基法第35條 |
二、加班永遠不要忘記有兩種模式:
員工自行申請加班:
如果是員工自行申請加班的話,站在加班費控管的立場上,我個人覺得半個小時的區隔有其必要性,如果是產線的工作,沒有力氣怎麼工作?如果不讓員工有喘氣的時間,更可能會有公安意外的問題,但休息時間的長短,我個人建議還是要利用勞資協商的方式來建立。
企業要求員工加班:
這我倒覺得可以彈性一點,怎麼說呢?在我以前的客戶之中,我曾經建議業主如果是企業要求的話,休息時間便開始計算加班費,讓員工即可休息、又可多領加班費,這旨在鼓勵員工的工作效率及向心力,這個方式目前還得到不錯的效果,不過一般企業不會這麼做,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
三、休息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企業如何照顧員工:
企業不要永遠站在「我有付加班費」的立場來思考事情,員工有時要的不止是只有這些,多一些照顧員工的方式與措施,換來的會是向心力與忠誠度,這是目前很多企業都忽略的一塊。
四、調查清楚員工的背景,才是優秀企業該做的事情:
每一個員工住哪?家中狀況?是曾要接送小孩?這些都是企業要理解及知道的事情,所有的措施應該都要有彈性,比如一個員工住桃園、一個員工住台北,假設公司在台北,一間人性化的企業就應該針對這個不同性而做出不同的調整,比如說就讓住在桃園的員工休息時間縮短,甚至可以讓他在1630就先行用餐,以利他在最短的時間完成工作,可以回家陪伴家人,這是目前台灣企業所遇到的盲點,如果我們不學習跳脫這個思維,長工時、低效益的惡夢將永遠不會解決。
結語:
今天的這個案例沒有勞動法令上的問題,我之所以會寫這一篇文章,是要提醒各位,效益永遠比工作時間來得重要許多,員工效率好,受益最大的會是誰呢?不就是企業嗎?因此我文章中的一些做法雖然另類,但實際上的好效果卻遠大於實質的數據,希望我們可以早日跳脫勞動法令的舊有思維,用彈性溝通取代談判抗爭,這才會是我們轉型的關鍵,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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