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前天晚上在上網的時候,網友傳來的問題與新聞連結,我看了之後只能搖搖頭,各位真的不能小看Line的功用與效力,在法律的用語中,有一種我們稱之為「意思表示」,只要表達出去,對方允諾,效力便會成立,今天的個案是一個很好的示範,我之前就曾說過,法律的上一層就是人性,如果我們不能謹言慎行的話,再好、再多的法律制度也是枉然,與各位分享今天的這個案例!!
案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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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得隨時終止合約,以保障其就業自由權:
我昨天的文章有很明確的表達出來,勞工為經濟上之當然弱勢,為防止資方利用勞動契約,變相迫害勞工的工作權,勞工只要在遵守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其實是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關係,這跟憲法第15權工作權之保障有非常緊密的關係,所以這位小姐在法律的定義上,早就發出終止契約之通知。
二、校內群組留言,已算是一種公然的行為:
我勸各位在職場上,不要被情緒牽著走,我看過太多的案例都是用一種「嗆聲」的態度來處理事情,很多資方都是利用這個方法叫員工走人,以此案來說,校內群組裡面包含了所有的學校教職員,請問在這個地方發訊息,不就是一種公然的行為嗎?校長只要順水推舟,妳再多的後悔也是於事無補。
三、校方其實連資遣費都可以不用給:
各位知道自請離職的殺傷力是什麼嗎?以下三項全部都沒有請求權,所以我再請各位注意,不要隨意提自請離職。
‧ 工作權
‧ 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
校方還算是有良心,否則如果是我處理的話,我會一毛都不給,這看似簡單的邏輯,每每都還是有人會中招,要特別的注意。
四、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再加上年終獎金的請求權?
為什麼我會下這個標題,重點在於年終獎金不給會違法嗎?怎麼連這一點概念都沒有,還竟然可以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在自請離職之後,怎麼還可以主張呢?
這種思考邏輯的背後,我看到了什麼呢?那就是很多的勞工朋友們對於勞動法令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這種荒唐至極的戲碼至今仍每天在上演,我說勞工看倌們,有多少的爭議起因都是在不正確的概念,你們若是不用心,我寫到天荒地老、接手多少件義務案件都是於事無補的!
結語:
我四月要去台南、五月要去高雄辦醫護人員權益講座,其實說真的,點滴在心頭,要踏出第一步其實是困難的,但我從未鼓勵勞工朋友去成立工會,因為若是沒有一定的知識,最近某間醫院不是成立工會了嗎?那為什麼勞動契約還是一蹋糊塗呢?勞動權益不是你找幾百個人、幾千個人說話就可以大聲的,朋友啊,請加油、請努力,不要像此案的主角一樣,錯誤的認知再加上一時的衝動,種下了無可挽救的局面,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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