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產品發生不明的狀況,公司要求研發工程師簽立績效改善承諾書,三個月之內達不到績效便要他走人,這合理嗎?


這是我上個星期遇見的問題,沒想到研發工程師也會有勞資爭議問題的發生,非常的特殊,今天把這個案子拿出來與各位討論,希望將來有遇上類似的狀況時,各位知道該怎麼處理。

案件內容:

某電子公司研發新型的產品,產品在經由生產的時候發生不明的狀況,遲遲不能解決,公司為了要趕上交貨期,於是逼研發工程師簽下績效改善表,如果在這期間不能解決問題的話,時間到就直接走人,並且將這段期間定為責任制,也就是說員工加班全部不算加班費,請問這是否合理?

一、產品發生不明狀況是否為研發工程師的責任?

一個產品從發想、測試、量產到最後的大量生產,這是一個線型的過程,我很好奇的是為什麼是由研發工程師要單獨面對及找出問題點,理應來說,該是由所有的部門來找出問題才是,所謂不明的狀況就是從未發生過的狀況,既然是從未發生,企業又怎麼能斷定是研發工程師的責任呢?

二、所謂的績效改善承諾書應與工作可預測性有關係:

所謂績效改善承諾書本身其實並不違法,但須與工作的可預測性有直接的關係,以此案來說,如果是可以明確找出產品問題在研發工程師的工作範圍內,如果遲遲未見改善,簽立所謂的績效改善承諾書當然是可以,但這種不可預測性的狀況,是不適合且有逼退員工之嫌。

三、三個月沒改善就捲舖蓋走人是否合理?

一是未必與其工作內容有關、二是完全沒有發生過的狀況,三個月後就要員工走人,我想任何一個人遇上此種的條件,應該都不會答應吧,而且還是無條件走人,這當然的不合理。

四、改善期間不給加班費是否合理?

加班是否要給加班費我想這不是一個該討論的問題,企業無權自行定義員工的責任及員工工作的時數,我還是第一次聽到員工的工作可以從正常變成責任制的,這種做法也許是為了剌激員工努力排除工作上的問題,但我只能說這實在是太瞎了啦!

結語:

我給員工的建議是拒簽承諾書,且註記每日的工作時數,未來如果發生了爭議,至少是可以做為求償的動作,我知道現在的景氣不好,大家都害怕沒有工作,但各位是否想過有多少惡質的企業就是利用這種恐懼在迫害勞工,自己的權利自己救,各位加油!!

2 則留言:

  1. 您好:
    想要請問您,我們家親戚他是舊制退休體制,剩兩年就可以退休了,前這陣子被資遣,然後公司給他非自願離職單時,他不懂也沒多問,就簽名了,我們對於公司這樣的舉動非常生氣,但也很無奈親戚竟然簽名了,後來發現公司給的文件資料有勾錯,勾成是員工主動提出資遣,請問我們這樣可以去勞資調解爭取回去工作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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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將詳細的案件內容寫給我,我才有辦法提供協助

      hasej200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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